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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我是於8/4被通知資遣,但公司要我作交接到8/11,交接期間亦會付我薪水,但我年資是7.5年,預告期應是30天,我想請問,交接期間是否算預告期內,是否等於公司只需付給我30-7=23天預告期薪水呢

2006-08-07 09:38:36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even 1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3 個解答

你的年資7.5年因此,8/4通知資遣,應於9/4離職生效。所以你的交接時間是8/4-8/11,因此你交接時間應算在預告期中如果公司一定要你在8/11工作結束離職他必須給付你8/12~9/4的薪資。所以你說的沒錯,應再給足23天的薪資。而這薪資,要以實領的去平均計算,例如你請一天假扣多少錢,將那個錢*23倍,就是雇主要付給你的錢。

2006-08-07 12:21:3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您好:
在符合法令情形下,08月04日被通知資遣;然資遣生效日期呢?
資遣生效日期為08月05日,繼續工作到08月11日;預告期間工資是23日。
資遣生效日期為08月11日,繼續工作到08月11日;預告期間工資是30日。
勞基法預告期間、日數、工資;最主要的目的是讓勞工突然失去工作,可以重新尋找新工作期間有工資收入,暫時解決生活費用。
依題意 貴公司08月05日起至08月11日止,您還是有工作有收入。
法律(大方向)不可能針對全國所有勞工、老闆個案,規定到十全十美的。
祝平安健康快樂

2006-08-07 11:15:1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5 · 0 0

依你的年資,
公司的預告期間是三十天,
也就是自告知日起算三十天為資遣生效日(9/4)

這段期間內交接也屬合理,
不過如果公司請你工作至8/11止,
當然就必須另外支付你23天的預告工資。

其實就等於你可以領薪水到9/4。

2006-08-07 10:07:3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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