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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現在在桃園7-11做了大概16.7天,笨手笨腳 ,搭檔是一整天都臭臉給我看 ,問他問題也都愛理不理的,整個氣氛讓我感到很挫折,也很沒勁..
我大學8/8就要放榜了 ,有可能會到南部學校,但是我有簽約(合約內容也點忘了)
不過怕到時候會違約,店長說平均一個禮拜只能休一天,但我只是工讀生請問有這樣的請假規定嗎??
*問題:
(1)違約問題?

(2)請假問題?
我8月大概有一個禮拜有事要休假
這樣子店長會批准嗎??

2006-08-06 08:27:42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你姊 1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喔 對了 我已經滿18了 ...

2006-08-06 08:37:04 · update #1

我已經確定我會到南部的學校了,當初我是在連成績都還沒公佈的情況下去應徵 ,店長也是以我應該會上北部學校的前提錄取我(因為我跟他說我想念北部學校而我也確實將北部填在南部前面,九個志願裡只有一個南部),既然已經上了,不管怎樣我都不會做滿3個月...這樣子如果他還是要告我,是不是也沒辦法?

2006-08-08 12:48:37 · update #2

4 個解答

■先回答你請假問題

勞基法第三十八條: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另勞工請假規則第七條: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勞工雖有權按規定請事假,但資方可根據公司人力狀況不給事假,若是你執意請一個禮拜的假,屆時公司會依勞基法第十二條第六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接著回答你違約問題

1.公司若是因你連續請假而把你fire掉(要連續曠職達三日),雖屬合法,但不得因此而扣你工資,基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2.公司若是咬著合約中有關離職要幾天前告知,否則...怎樣或是不給工資等。有關離職前幾天預告?勞基法第十六條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你工作未滿三個月,雇主違法解僱你,須給你資遣費及工資;反之,合法解僱你,只須付你工資。至於你工作未滿三個月無須預告,隨時都可走,你跟公司簽的約屬民法,民法牴觸勞基法無效。

希望能為你解惑。

2006-08-06 17:18:4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虎彪 2 · 0 0

簽約 什麼店長啊 去客訴他
你的夥伴也是 居然不好好教你還給你臭臉

2010-08-10 21:20:5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1 · 0 0

合約內容忘了.代表你沒有一份....1.合約因該是一式兩份.雙方各保留一份....2.這些問題跟你的年紀無關....因為沒有看到合約的內容.所以不好回答..這樣辦好了.你就跟店長說.因為你不懂法律.合約也沒有.就算有.你也不懂公司這樣定有無違法.所以最公平的處理方式.你打算到勞工局申訴.主張你也要有一份合約書.然後當場請勞工局的人幫你審查...你就這麼說.看店長的反應.有事可到當地勞工局申訴....至於請假一事.看第一件事處理如何了.義務調解人

2006-08-06 11:39:3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7 · 0 0

要視合約內容,如果你有副本,盡可能打上來,註明引用自合約中。
請店長給你合約正本影印。

2006-08-06 08:44:10 · answer #4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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