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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7/30以口頭提出離職ㄌ,自重提離職後我的主管天天當眾罵我找我麻煩,還說正常手續是要一個月前提出來,又不說明白到底什ㄇ時候會讓我走只說等找到人手才會讓我走還要我交接完成後,其實我也是個新人來不到一個半月主管就鼓吹我簽正式合約現在我離職還要罰10000元真的有一種被騙的感覺!!她又天天罵我我還待的下去嗎?等於是種折磨吧!簽約前一個樣我才知道為什ㄇ之前很多人都待不久寜願賠10000也不願留下!!!大家請幫幫我吧
1我實在不想在回去ㄌ那公司會不支7月的薪水嗎?
2我們是7號才發薪水?而且她也不知道會何時才放我走?又每天整我!!
3如果我不回去她有權利扣住我7月的薪水嗎?然後說是因為我沒完成離職手續嗎?
4我來這家公司不到兩個月
5可否用曠職來讓她辭去我ㄋ?
6又曠職是否會一天要扣幾天ㄋ?

2006-08-04 08:12:31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3 個解答

勞基法第15-16條~第十五條(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僱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僱主。第十六條(僱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僱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所以,你只要於十日前告知,就不算觸犯勞基法!還有,請問一下,合約你簽了嗎?請你看一下喔,合約上有說什麼註明罰款的事情嗎?以下是針對你的問題↓1.依照勞基法規定,做一天的薪水,就要領一天,所以公司沒有權力扣留你的薪水。如果他要扣留的話,建議你這麼做↓勞動基準法第27條規定,僱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法未規定「何時可以不給工資」,就是說只要有工作事實就不能不給如果她不給你薪水的話直接去勞工局填寫申訴單不要那麼複雜跟他說太多如果妳那家店在台北縣就是台北縣政府(板橋)樓上的勞工局一進櫃檯就說妳要填寫申訴書申訴顧主不依法給付勞工薪資基本資料填一填,主張原因寫一寫就好了前後不到10分鐘再來就不用理她了勞工局會在一兩個星期內寄發公文給那家店總之,勞工局受理後妳就等著領錢就好===================================依法只要工作事實還是得給付薪資每個老闆都請短期工讀生做一兩個星期就用方式強迫其自動離職這樣人事成本不就省很多了自行離職還是可以要求僱主給付薪資也不設限於所謂七天之說做一天就給一天的錢不給就去勞工局填個單子吧很簡單的就當填問卷吧2.不管怎樣,按照法律,你提出後十天即可離開3.離職手續是看公司的..4.前面有回答5.這要看公司6.按照道理,曠職一天扣三天薪水。

2006-08-04 08:26:3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

什麼按照道理,曠職一日居然扣三日薪?曠職一天只能扣一天薪資。(74.5.17台內勞字第三一三二七五號函,曠工應以扣發當日工資為限)
這是勞委會解釋令,效力當然等同
法律。
http://www.cla.gov.tw/cgi-bin/SM_theme?page=41778032

2006-08-04 13:13:4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如果我是你
當初就有簽約離職就會扣10000元
那我就會忍幾天等7號領了錢就自動消失
因為你自己算算從1號到7號的錢不會比10000多的是吧
只是要多上7天班(可是如果扣掉假日應該也只有5天左右而已)
只少你現在不用忍他的氣
還要每天被他罵.....................................
如果你沒有完全辨好離職手續公司是有權可以不給你錢的
如果是用礦職扣那我想扣的也不一定會比較少
(因為明目是他自己寫的公司說扣多少你也沒則)
你可以去勞委會問問看怎麼比較好

這是現在每個勞工都會遇上的問題

2006-08-04 08:24:5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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