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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兼同事A君在某間獨資公司工作從93/6-95/5,一開始是做業務助理直到94/6開始調整職位為會計,因故於3月中旬口頭向老闆提出離職之意思,老闆也口頭允諾,但礙於公司內規規定”任職滿一年之員工,離職需於2個月前提出”,於是於95/5月底離職且交接完畢(有電腦檔的交接文件)給新任會計B君,但B君卻於6月初以不適任要求離職也將職務交接給下任會計C,但因C對狀況不明老闆要求A君回公司辦理交接,但因會計帳有斷層實無從交接起。
目前已過給薪時間老闆卻遲遲不願給,數次要求仍不願給,最後卻以會計帳不清楚要求A君重抓94年度到今年的會計帳,否則不給薪。

[問題]
1.老闆口頭允諾離職,事後不認帳怎麼辦?
2.公司內規規定”任職滿一年之員工,離職需於2個月前提出”,合理嗎?
3.A已交接完工作給B,老闆要求再回公司交接,需要回去嗎?
4.老闆遲遲不給薪水怎麼處理?
5.老闆要求抓94年到今年度的會計帳,否則不給薪合法+合理嗎?

[註]
工作的地點是代書事務所…老闆也很懂法律

2006-08-04 19:56:36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4 個解答

1.B君是老闆任用的,而他也與B君進行交接,所以B君的問題就不是你的  問題了,就算要交接,也應是B君與C君的交接。2.口頭允諾是有效,但除非錄音,否則斷難舉證;另外,已於五月底離  職,亦即老闆同意他離職,否則不會安排交接,也不會任用B君,我  想,他應該有勞保,既然勞保轉出了,當然允諾他離職,如果不允諾,  又怎會將勞保轉出。3.於95/5月底離職且交接完畢(有電腦檔的交接文件)給新任會計B君,但B  君卻於6月初以不適任要求離職也將職務交接給下任會計C,但因C對狀  況不明老闆要求A君回公司辦理交接,但因會計帳有斷層實無從交接起。  A:他無義務再回公司辦理交接,如果他有交接證明文件,即可證明他    已有與公司正式任用的B君辦理交接,既然如此,再交接就是B君    與C君事,就算老闆說只有你清楚,他也可以說,我有權不回去,    我早已辦完交接了。4.目前已過給薪時間老闆卻遲遲不願給,數次要求仍不願給,最後卻以會  計帳不清楚要求A君重抓94年度到今年的會計帳,否則不給薪。  A:我又不是你公司的員工,你既然同意我離職,為什麼還有資格強迫    我做事,你有另外給我錢嗎?    另外,你可以向勞工局申訴有關扣薪一事,甚至可以用侵占或債務    不履行來起訴他。[問題]1.老闆口頭允諾離職,事後不認帳怎麼辦? 他有勞保轉出證明吧,要不然也有交接證明吧?如果有勞保轉出證明, 如果老闆不同意,他何以能轉出勞保? 如果有交接證明,如果老闆不同意,他何以能與B君交接?2.公司內規規定”任職滿一年之員工,離職需於2個月前提出”,合理嗎? 這是不合理的,不過既然有交接或轉出勞保,幾個月提出已經不重要了。3.A已交接完工作給B,老闆要求再回公司交接,需要回去嗎? 不需要。4.老闆遲遲不給薪水怎麼處理? 另外,你可以向勞工局申訴有關扣薪一事,甚至可以用侵占或債務不履行 來起訴他。5.老闆要求抓94年到今年度的會計帳,否則不給薪合法+合理嗎? 他沒資格叫不是他的員工,再回公司工作,當然要回去也可以,另外算 錢。

2006-08-10 22:01:32 補充:
我建議他可以回去,然後算錢平均日薪*2倍;因為你朋友待業中,怎麼都算假日吧。

2006-08-06 06:07:0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法律是指一般的民法和刑法.你的雇主不一定就知道特別法中的勞基法.所以才有要在兩個月提出離職書不合法的要求...勞基法第26條..雇主不預扣勞工薪資.作為賠償或是違約金之費用...你就假裝不知道.然後跟雇主說..你因為不懂法令.所以到勞工局寫申訴單.由勞工局解釋法規..你真的要到勞工局訴.該局會派人幫你通知雇主主持會議.你放心.錢要得回來.義務調解人

2006-08-06 06:01:3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7 · 0 0

2.公司內規規定”任職滿一年之員工,離職需於2個月前提出”,合理嗎?第   15     條 (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第   16     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20天前提出離職即可.4.老闆遲遲不給薪水怎麼處理?5.老闆要求抓94年到今年度的會計帳,否則不給薪合法+合理嗎?第   26     條 (預扣工資之禁止)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扣發薪資可向所在縣市勞工局申訴.

2006-08-04 21:14:0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mei 7 · 0 0

要是我可能就算了耶...
沒勁跟老闆吵...
不過有時又會是嚥不下那口氣!
不想給機車老闆佔便宜!

2006-08-04 20:04:28 · answer #4 · answered by 石頭肩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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