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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明文規定要離職要在一個月前提才可以離職
這樣合理嗎?如果只在一個禮拜前提就離職了,公司不給錢或扣錢..
可以去申訴嗎??

2006-08-02 20:17:07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銷鉛筆機 1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謝謝蠻牛的回答~!!
那再請問一下,如果當初進公司有簽約,
上面好像就在載名離職的提醒時間,
那我已經簽了,還能說不守公司的約定嗎...?

2006-08-02 22:21:35 · update #1

4 個解答

如果公司明文規定要離職要在一個月前提才可以離職這樣合理嗎?勞基法有規定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那看你做多久ㄌ....未滿3個月可當天告知..那公司明文規定怎ㄇ辦ㄋ..跟勞基法抵觸依勞基法為準..如果你公司是立法院ㄉ話如果只在一個禮拜前提就離職了,公司不給錢或扣錢..可以去申訴嗎?? 如果未滿3個月..可以第 26 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2006-08-03 06:24:16 補充:
就算從其約定薪資也是要發..且不能扣

2006-08-03 06:26:44 補充:
其實勞動契約
第 1 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
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注意加強勞雇關係...守規定ㄉ守..不遵守那就來玩法條

2006-08-05 23:40:48 補充:
千夏大大請你先看完條文再說
15條準用16條
顧名思義勞資雙方都是適用此預告期
哪裡未規定勞工預告離職日期

2006-08-06 16:07:08 補充:
所以不定期契約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
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 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 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2006-08-06 16:08:26 補充:
那他是不是準用第16條

2006-08-06 16:10:11 補充: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406080216243

2006-08-08 12:12:38 補充:
那ㄇ勞工想終止契約..不經預告即可..對雇主豈不是沒保障..若公司規定離職一個月前提出..那我初到公司..發現不適任..還要等一個月嗎???
請解惑???????????

2006-08-09 23:57:53 補充:
TO BMW
看不懂

2006-08-02 20:34:0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6 · 0 0

提出離職期限的長短,如果入公司時有簽訂但書則依照但書規定,如果沒有,如該職員有涉及該業務或機密,則只要將其告知公司清楚,即可立即離職。公司也絕不能苛扣薪資做損失藉口,如果公司有任何損失,則請公司舉證並向法院提出賠償請求,通常證據之所在,便是公司敗訴之所在。

勞基法為保障勞工之基本法,只有明文宣告其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藉以保障勞工不被雇主任意解職,但之中並未詳實規定員工離職宣告期限,許多人曲解引用錯誤法條,造成積非成是,嚴重傷害我國勞工基本權益,實在是不可取!

2006-08-06 15:19:3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2 · 0 0

不對喔
勞基法並未規定勞工預告離職日期,上面的最佳解答的條文是規定雇主預告勞工離職日期,而非是勞工需要遵守的條文...

2006-08-05 22:45:52 補充: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206060705936

請看第15

2006-08-06 13:46:10 補充: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除非你是三年一聘五年一聘的定期契約工,否則一般都是算非契約工,16條第一項規定非契約工十日通知就足夠了,

我以前離職也曾打電話到勞委會,他們給的答案也是相同的...

2006-08-06 14:08:03 補充:
我以前離職時也曾打電話詢問,他問我做多久了?有簽聘任期限契約嗎?
我回答兩年多,入公司也沒有簽任何契約,他給我的答案,非聘任的契約工離職前10天即足夠。
我想補充一點,有的公司當然會刁難你,十天提出怎麼足夠找人交接?你可以回請他想想,政府的行政首長交接那個有比十天還長的嗎?我的工作業務複雜程度會比公家機關行政首長還高嗎?

2006-08-06 17:23:29 補充:
TO 蠻牛 ( 研究生 1 級 )
謝謝你的指教,明天你打電話去勞委會詢問就知道答案,你何必揣測法條爭辯呢?

2006-08-06 17:36:02 補充: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上述皆雇主預告員工離職日期,勞基法是為了保障勞工基本權益訂定的,怎可將員工告知雇主離職日期長短混為一談呢?

想想看,如果是一位做三年的現場線上單純工作的歐巴桑也得在30天前提出離職申請,那政務官走馬交接都不用到一星期時間,是否對此歐巴桑公平?

2006-08-08 23:08:30 補充:
TO BMW
??????

2006-08-05 18:41:0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千夏 2 · 0 0

其實公司內規與勞基法牴觸是無效的,但是如果雙方有約定的話,當然要從其約定

2006-08-02 22:48:43 · answer #4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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