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年1月被資遣,可以要嗎?
公司有危法嗎?
資遣的定義是什麼???
2006-08-03 12:37:26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勞基法第二條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 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四、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 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 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 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 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 者,以百分之六十計。第十二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 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 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第十五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第十七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 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 月者以一個月計。第十八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我將有關資遣的條文列出來,如果你符合第十七條的規定,但又無第十八條的除外責任,你有資遣費。至於你的資遣費如何計算,應視你的薪資而訂。雇主解除勞動契約,不是因為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原則上就算資遣,名目不一樣(如開除、解僱...)亦不能免除雇主應付資遣費的責任
2006-08-03 14:12:1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105041405801
請參照該知識的回答
他答的太好了
2006-08-03 12:52:2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黑小鬼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