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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接到某間公司面試錄取的通知~~主要工作內容是行政業務助理
這間公司有規定新進員工必需要簽約一年
前三個月試用期離職不用付違約金
第四個月後起算一年內離職要付違約金三至四個月的薪水
算起來一共要簽一年三個月的合約
這間公司是否有問題~不然怎需規定這麼嚴苛~~感覺那間公司員工流動蠻大的!
如果只做三個月就離職~那三個月後要繼續找工作~


如果是你們會去做嗎?

2006-08-02 08:44:01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bill 1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1 個解答

不要去,千萬不要去,這種違約金,顯然太重了。如果是我,我不會去做。一年內離職你要付違約金3-4個月一年內如果他要開除你,依法只需付一個月以內的平均工資相對之下合理嗎?

2006-08-02 22:57:3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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