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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被公司辭掉!公司要我去拿遣散費!我找我女友一起去!因為他比較會說話!也比較會算錢!而我不太懂得怎麼算!所以帶他陪我去算我的遣散費!之後勞資有糾紛!遣散費談不攏!
之後我去勞工局要求協調!公司收到了公文隻後就打給我說要我再去一次她們準備照勞基法算給我!...我有些疑問!幫幫我吧!
1. 我只是工讀生!但我有投保!做了一年多了!公司在我們進去時沒跟我們說什麼沒一年特休!(因為作一年勞基法部是要有7天特休嗎!??)那我要去拿遣散費跟我該得到的錢的話!我可以要求7天特休的薪水嗎!?就是做一年沒特休.我可以向他拿7天的薪水嗎!??
2. 他們幫我們的投保薪資給我少報!就是我兩萬多的薪水!他才報16500!而且是全公司的人他都這樣報!這方面我可以要求他補足做一年多來他每個月給我少報的差額嗎!??這差額是怎麼算的!!??有人可以交我算嗎!??
3. 我去公司拿!我可以帶我女友去嗎!??因為他比較會算錢也比較精明!不然我怕我自己去會又再被他們騙!再說那裡都是他們的人!我會講不過吧!!所以我有權帶人去嗎!??如果他不准我女友進去的話我該怎麼辦!??
4. 當初除了遣散費的問題!還有他沒給我20天的預告工資!因為勞基法有提到!如果有勞資糾紛我就可以不必去上班!所以之後他當初聽到我們要20天的預告工資時本來要把我辭掉的!遣散費薪資也都要給我了卻聽到要預告工資就反悔說沒要把我辭掉!要我再去做20天!如果不去曠職三天就以曠職論什麼錢都不必給我了!因為我就真的沒去!他們就真的以曠職論!然後還貼一張公告在公司的公佈欄說我是因為曠職才被解雇的!!請問他們這樣做對嗎!??合法嗎!??
5. 我們公司之前好像也碰過類似我這樣的事情發生!所以他們好像也有協調過吧!!
這樣我們如果再去協調!對公司有什麼影響!??我勝算大嗎!??
6. 我可以再去公司時錄音作證嗎!??怕他們又出爾反爾不照勞基法算給我!!所以才要錄音作證!!但要讓他們知道嗎!??如果讓老闆他們知道他們一定會不爽!而且那裡是他們的地盤耶!一定會把錄音機搶走阿!不然就不准我們錄!他們上一次就把我們算好的遣散費的紙條搶走不還我們了!!所以我如果私下錄音!錄下他們不照勞基法算的過程讓自己多點保障!這樣可以嗎!??
7. 交交我如果這次再去的話要做什麼準備呢!??例如錄音阿!!或是帶記者一起去!!或是怎麼樣的!!

現在公司跟我之間的爭議就是!
1. 他是因為公司前鎮子工作量比較少!加上老闆本來就不喜歡我了!所以突然要我放假公休!然後放了一星期就說要我過去拿遣散費跟薪水!所以是本來放假突然就要你不要來了!
2. 遣散費是以投保薪資16500算給我!部是以我全薪去算給我!
3. 我之前有舊制勞保!他卻沒結清舊制遣散費給我!卻說把我舊制保留而已!
4. 沒給我20天的預告工資
5. 而且他們竟是以16500少報我的投保薪資..讓我權益受損!
6. 做了一年多沒有特休!!

幫幫我吧!!交我該怎麼做吧!!

2006-07-30 19:40:44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JJ 3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Ivan
勞基法之中有一條!說雇主如果有損勞方權益的話!就是說他們因為不照勞基法有損我權益的話我就不必經過預告而走人的!我第一次去就有錄音!內容很明顯聽到他們是已經打算給我解雇已經要給我遣散費了!卻因為勞資糾紛而出爾反爾要我上20天的班!我是之後去勞工局問!勞公局的人說勞資有糾紛的話!我可以拒絕再上那20天的班的!要我再上那20天的班是要雙方同意!部是資方單方面同意

2006-07-30 21:21:48 · update #1

汪汪汪
但是勞基法有說!假如勞工發現自己在勞基法裡的權益有被資方損害造成損失!勞方就可以不經預告而不去上班!
而且我有去問勞工局的人!他說勞資有糾紛時!不可以因為資方單方面要我再去上班!我就一定要去!也要我同意!因為我權益受損了

2006-08-01 19:10:25 · update #2

2 個解答

你的問題太多,我也只能回答2000字,5.因為勞基法有提到!如果有勞資糾紛我就可以不必去上班! A:勞基法那一條有提到?   第七十四條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   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我沒找到相關有「勞資糾紛就可以不必去上班」的條文。6.所以之後他當初聽到我們要20天的預告工資時本來要把我辭掉的!遣散費薪  資也都要給我了卻聽到要預告工資就反悔說沒要把我辭掉!要我再去做20   天!如果不去曠職三天就以曠職論什麼錢都不必給我了!  A:雇主沒有給預告期才要給付二十天的薪資,但如果有給預告期,就表   示沒有要立即解僱你,他是有權力將離職日期後延二十日。   而你在離職日生效起,還算是該公司的員工,如果不上班、不請假就   算曠職,而曠職一日的話「只能扣一日薪資」,並且連續曠職三日可   以依勞基法十二條第六項無條件解雇。   第十二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     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     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不過曠工應以扣發當日工資為限,曠工一日若扣發三日已違法。   http://www.cla.gov.tw/cgi-bin/SM_theme?page=41778032   第十八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   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如果你是因曠職遭解僱,依第十八條沒有立場索取資遣費。7.這樣我們如果再去協調!對公司有什麼影響!??我勝算大嗎!?? A:對公司的影響就是接受一紙支付命令,付給你該得的錢,頗有勝算,   但是你如果是因為曠職而遭解僱,勝算不大,除非你能舉證,當時公   司是已經答應讓你走,而後又反悔,要你再待二十天再走。8.我可以再去公司時錄音作證嗎!??  A:你有權錄下自己與他人的錄音,不必告知對方;不過提醒你,如果你   錄的是他人的對話與你無關,縱使你在場不發聲,這也是違法的行   為。   他們無權拿走你的錄音機,如果拿走未經你同意就是犯了刑法的搶奪   強盜罪,你當然要秘錄啊。9.交交我如果這次再去的話要做什麼準備呢!??例如錄音阿!!或是帶記者一起  去!!或是怎麼樣的!!  A:錄音吧,你也可以帶記者,但是他有權不讓陌生人進入。-------------------------------現在公司跟我之間的爭議就是!1.所以突然要我放假公休!然後放了一星期就說要我過去拿遣散費跟薪水! A:所以那七天公司有算錢嗎?如果有算,基本上他已經給你特休了。2.遣散費是以投保薪資16500算給我!部是以我全薪去算給我! A:資遣費不是用投保薪資算的,依勞基法規定是以平均工資算的,而工   資只的是下面的說明。   三、工  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          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          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如果你每月薪水是20000,那麼平均工資就應該用20000為   基準去算,而不是16500,如果每月是16500,那麼你的每   月薪水20000元之間的差額,用的名義如果是獎金、津貼等經常   性給與,那麼計算基礎就是20000元,而不是16500。3.我之前有舊制勞保!他卻沒結清舊制遣散費給我!卻說把我舊制保留而已! A:只有退休金才有所謂舊制或新制,勞保都一樣。4.沒給我20天的預告工資 A:因此,雇主如果有依勞基法十六條第一項提預告時間(亦即你要在宣      告之後二十天後離職),雇主就不必給付預告期間的工資,所以雇主      是可以要求,再工作二十天的。而如果你沒有去就是曠職。5.而且他們竟是以16500少報我的投保薪資..讓我權益受損! A:這是技術性的違法,很多雇主將16500列為底薪,再將其他薪水   列為加給或津貼,你無法叫他給你少報的差額,因為這是雇主與政府   的事,低報勞保薪資,以後會遇到的困擾是你的退休金,但是一般而   言在表面上,高於15840就沒有違法,要是雇主認為你的薪水是   16500,而所有多的全部都是採用加給或津貼,你也實在拿他沒   皮條。6.做了一年多沒有特休!! A:我覺得雇主沒必要特別提醒員工一年有特休,因為勞基法的權益太多   了,一年特休、加班費、事病假等等,雇主實在沒有必要再特別提   醒,而如果是你沒有跟雇主表示要特休,你也很難叫他補償。   就你的問題應該是雇主沒跟你們說,不代表雇主故意剝奪你的權益,   而是你不行使你的權益,而且勞基法並沒有對於雇主在這一方面有所   處分(不告知的處分,因為雇主可以說這種規定是明列在勞基法裡,你   如果不注意,怎能怪雇主?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2006-08-03 19:27:47 補充:
我想的是第十四條勞工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2006-08-03 19:29:02 補充:
不過我看了一下條文,關於預告期工資,卻沒有出現在十四條裡,所以你要求公司支付預告期工資,可能站不住腳

2006-07-30 21:10:3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針對你的問題
1.勞基法上是作滿一年才有特休假權利,而且涉及你是否有申請要放特休假的問題,所以可能比較複雜,要看你實際上到底做多久及其他細節
2.這裡要做區分,投保薪資少報,應該是勞保局少拿保費,還也是還給勞保局,但你的重點是資遣費的計算它也是以以多報少的價格計算,這部份可用你平常的薪資單做舉證,要求公司足額給付
3.可以帶,簽委託書委託你女友作為代理人即可
4.看來你的離職過程是有爭議的,這部份要有更多資訊才可幫你判斷,雖然的確法律上沒說有勞資爭議就可不去上班,但如果資方付妳資遣費,那法律上的確對證明你並非自己曠職離職有利,如果它現在還沒付妳資遣費,然後反咬你自己曠職三天,問題就會比較複雜
5.我建議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協調效果不大
6.當然可以秘密錄音,而且一定要
7.你可以聯絡我,我可以義務幫你解答一些問題,我的建議是,把法律資料準備好,跟你女友一起跟公司要,然後跟資方說,如果他不答應,就要走勞資調解甚至法律訴訟,事情就有解決可能
我的電話0952127020 本人在研究所念書 有幫忙處理類似事件的經驗

2006-08-01 11:52:1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汪汪汪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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