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工作一年多無故遭到資遣,幾個問題想請大家幫幫忙,謝謝!
1.與雇主交涉時有錄音下來,親口說我不適任這份工作,那我應算是被資遣,不給非志願離職書與,遣散費合理嗎?
2.錄音中雇主提到若我採取法律途徑爭取權益的話,他都查的到我往後會在那裏工作,要告訴我的,新雇主種種我的不是,這算不算威脅?
3.我請了勞工相關單位出面作協調,但他們好像對勞基法不是很了解,且有趕快了事就好的心態,但勞工協調單位竟只希望公司給我一個”意思意思的金額” ,公司的態度卻還是很強硬,最後竟又說”意思意思的金額” ,她也會給的心不甘情不願,總之就是不想給就對了,例如我應該拿資遣費22000,但她說若想付她只想付10000,我該拿嗎?若不拿,還有什麼其他辦法嗎?至今我還是超懊惱的!
拜託大家幫幫我!謝謝………
2006-07-25 21:55:05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第3點 是我最想知道的,可否各位大大第三點回答清楚一點,非常感謝...愈專業愈好....例如:若上法院該如何?需注意哪些等等.....
2006-07-25 22:52:35 · update #1
1.與雇主交涉時有錄音下來,親口說我不適任這份工作,那我應算是被資 遣,不給非志願離職書與,遣散費合理嗎? 第十一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二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第十五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 主。 第十七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第十八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依你的情況,雇主說你不適任,依11條第5項的規定,雇主頂多可以不提預 告期。 但是雇主的確終止了勞動契約,所以雇主要支付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 明,除非你有合乎第十二及第十五條的情況,雇主可以不必支付,但如果 沒有,雇主說什麼都要給。2.錄音中雇主提到若我採取法律途徑爭取權益的話,他都查的到我往後會在 那裏工作,要告訴我的,新雇主種種我的不是,這算不算威脅? A:這當然是威脅,另外,只有勞保局的資料才能顯示你在那裡工作,因此 萬一他真的做了,極可能內神通外鬼,勞保局也違反了個人電腦資料保 護法;不過你如果留存錄音證據,你的新雇主會相信你的證據。3.我請了勞工相關單位出面作協調,但他們好像對勞基法不是很了解,且有 趕快了事就好的心態,但勞工協調單位竟只希望公司給我一個”意思意思 的金額” ,公司的態度卻還是很強硬,最後竟又說”意思意思的金額”她 也會給的心不甘情不願,總之就是不想給就對了,例如我應該拿資遣費 22000,但她說若想付她只想付10000,我該拿嗎?若不拿,還有什麼其 他辦法嗎?至今我還是超懊惱的! A:我第一次聽到勞工局有這麼息事寧人的,那要勞工局幹什麼?要勞基法 做什麼?你不能拿,如果勞工局無法依法處理,你可以去勞委會或是 縣市政府申訴勞工局瀆職。 或向蘋果日報、壹週刊申訴,他們會很樂意為你提供版面的。
2006-07-25 22:43:5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對啦,先與主管機關談談,積極主動是最好的方法。
2006-08-04 05:32:5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5 · 0⤊ 0⤋
我想不潑你冷水,不過你的情形走法院可能划不來,因為你要付出時間與金錢,重點還要看法官的認定.若你堅持要告,那勞委會與法律扶助基金會會幫助你.
2006-08-02 15:46:4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wen 5 · 0⤊ 0⤋
1.雇主的行為並不合理,這樣的情況應該要給非自願離職書及資遣費
2.是威脅,而且老實說我不覺得他查的到
3.勞工局的態度當然會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我的建議是先走勞資調解
然後再進行法律訴訟,你最好找一些多少可以幫上忙的工會團體,如果沒
有我可以介紹,純粹義務幫忙 我的聯絡方式0952127020
2006-08-01 12:17:41 · answer #4 · answered by 汪汪汪 2 · 0⤊ 0⤋
1.你的錄音在法院而言.也只能算是間接的證據.因為錄音要本人同意...你是可以拿到資遣費....2.雇主是紙老虎.不然他不用恐嚇的.他就直接做了.他的恐嚇.也代表他的心虛.所以不用管他...3.勞工局先開協調會.不成立的話.然後你在申請調解會.再不成立.你就將所有的開會紀錄留一份.然後送司法單位.擺明跟雇主鬥到底.不用律師.因為會議記錄都有.你的態度要堅定.才會有達到你的要求機會...公務人員最怕被投訴.記下主持人的名子.義務調解人
2006-07-26 02:32:29 · answer #5 · answered by ?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