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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 都市更新的容積獎勵問題

我想問一下 有人能幫我解釋一下 F1 F2 F3 F4 F5 F6 等獎勵嗎? 能解說的詳細點嗎? 自己看法規好像都不太懂 

另外 分區是住二 法定容積是120% 那我想問的是 以F2來說 
是水準面積*戶數 對吧? 那可是戶數很多 就以水準面積*戶數-原本的法定容積 大概有50%的法定容積 那這樣是我算法有錯嗎?

2006-07-25 13:07:14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民  1 in 商業與財經 租賃與房地產

2 個解答

1,你指的應該是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的建築容積獎勵

(一)△F1:以原建築容積高於法定容積部分核計;所稱原建築容積,指建築物建造時,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所核准之建築容積。其屬合法建築物而無使用執照者,以主管建築機關所認定為準。這裡的認定標準,是就該建物坐落的基地,也就是該建物本身坐落的土地其法定容積為多少來逐一減討。
(二)△F2: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者,以當地居住樓地板面積平均水準乘以原戶數後,扣除法定容積之差額核計。也就是根據都市更新44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意旨,更新後的可分配樓地板面積因住戶太多而分配過小可酌予增加,而計算的依據是用台閩地區調查的地方居住水準(台北市目前為93.9平方公尺)為基礎乘上原戶數之後得到的量減去法定容積之間的差額。

(三)△F3:更新地區(單元)公告後,一年內申請實施更新者,給予法定容積之百分之七之獎勵容積;二年內申請實施更新者,給予法定容積之百分之六之獎勵容積;其餘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等相關規定,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所定時程內申請實施更新者,給予法定容積之百分之五之獎勵容積。因此不論是政府劃定或是自行申請劃定的都市更新地區,在劃定之後的規定時限內申請事業概要就可以爭取容積獎勵。
(四)△F4:以下各項措施所需成本經費,除以獎勵樓層單位面積不含建築成本及管銷費用之銷售淨利核算。但以其建築容積獎勵已有研提相關財務計畫內容及詳實佐證數據予以核計者為限。也就是成本/銷售淨利得到容積。
1.公益設施捐贈本市者,其建築成本。
2.協助開闢毗鄰基地都市計畫公共設施所需工程、拆遷安置經費及捐贈道路用地成本經費。但依建築相關規定,為基地之出入通路部分應自行開闢者,其工程及拆遷安置經費不得核計獎勵容積。
3.協助附近市有建築物進行整建及維護事業所需相關經費,其額度以法定容積之百分之十為限。
(五)△F5:考量與鄰近地區建築物之量體、造型、色彩、座落方位相互調和之建築設計、開放空間廣場、人行步道、保存具歷史、紀念性或藝術價值之建築及更新單元規模等因素,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更新單元規劃設計之獎勵容積評定基準表規定核計應得之獎勵容積:
1.適用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者,不適用本目開放空間廣場及人行步道之容積獎勵。
2.留設開放空間廣場及人行步道部分,應無償提供予不特定公眾使用,且不得設置屋簷、雨遮、圍籬或其他障礙物。
(六)△F6:實施者以現地、異地安置或協議以現金補償基地內舊違章建築戶核計之樓地板面積(每戶不得超過當地樓地板面積平均水準),其額度以法定容積之百分之二十五為限。舊違章建築戶之認定,以民國七十七年八月一日以前興建完成者為限,面積以實測面積為準,並應檢附房屋稅籍資料、門牌編釘、繳納自來水費、電費收據或證明等文件,舊違章建築戶經實施者妥善處理後,不適用本市有關舊違章建築之拆遷、救濟及安置等規定。這裡主要認定還是以當地樓地板面積水準,就佔有他人土地的舊違章建築戶來提供安置的經費或是樓地板面積。現地安置的時候就是戶數乘於當地櫻地板面積平均水準;如以現金補償的時候,所提供的金額折算成容積的方式一樣是以成本/銷售淨利=容積來計算。

2.你的算法是對的,1000平方公尺的基地容積是1200,則1200/93.9是13戶以上就有容積獎勵。但是最多也只有50%。

2006-07-25 18:31:3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魏經執行長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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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05 14:16:1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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