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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預產期在10月初,,但是我現在還在工作,,我要如何申請產假和育嬰假的補助!!!!

2006-07-24 07:22:32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阿佈斯 1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2 個解答

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 (分娩或流產之產假及工資)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第   51     條 (妊娠期間得請求改調較輕易工作)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第   52     條 (哺乳時間)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第   78     條 (罰則(四))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兩性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 (產假、陪產假)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二日。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第   16     條 (育嬰留職停薪)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17     條 (育嬰留職停薪期滿之申請復職)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一  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二  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第   18     條 (哺乳時間)子女未滿一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第   19     條 (工作時間之減少及調整)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一  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二  調整工作時間。第   20     條 (家庭照顧假)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第   21     條 (雇主不得拒絕之情形)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但第十九條雇主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1.產假於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5條,及勞基法第50條中有規定,依規定向公司提出申請即可.2.育嬰可申請留職停薪於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6.17條中有相關規定,依規定向公司提出申請即可.3.補助部分,勞保可申請生育給付,申請資格及方法如網址http://www.bli.gov.tw/sub.asp?a=00055644.提醒你配偶可請陪產假2天,很多公司多不會特別公佈及提醒,需自行向公司申請.5.其於相關權益及規定如上提供參考.

2006-07-24 09:03:5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mei 7 · 0 0

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5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二日。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第16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
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
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
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產假和育嬰假可依上述條款向公司申請
產假是給全薪的,育嬰假不給薪

另外可向勞保局申請生育補助,生育補助規定如下:
一、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 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流產者,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僅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可以請領生育給付。
※ 所謂【早產】係妊娠週數大於20週,小於37週生產者;或胎兒出生時體重大於500公克,少於2500公克者 ---依照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79年12月20日第079號函釋規定。

二、 給付標準
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包括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30日。

三、 請領手續
被保險人請領生育給付,應備下列書件(均應蓋妥印章):
生育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嬰兒出生證明書正本或載有生母及嬰兒姓名、出生年月日等專欄記事之戶籍謄本正本。
持國外出生證明書者,除應檢附被保險人護照影本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出生證明書係英、日文影本者,應經我駐外單位簽證(正本不須簽証,逕送本局辦理)。
出生證明書為英、日文以外者,不論正本或影本,應翻譯為中文,原始文件及中譯本須經我駐外單位之簽證。
中譯本未經簽證者,應將中譯本送國內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
死產者,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士出具之死產證明書(需載明確定之死產日期、原因及最終月經日期)。

育嬰假目前政府正在規劃給薪,但........還有的等吧,所以目前無薪

2006-07-24 07:44:3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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