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叔叔有一塊300多坪ㄉ土地.位於北縣樹林俊英街.騰本上ㄉ地目是建地.但使用分區是農業區.對面都是住宅..周圍不遠ㄉ地方基乎都是工業廠房.不過也有一些都只外面建鐵厝當工廠.有那些專家可以幫我解惑.這樣我叔叔ㄉ地可以當工廠合法使用或建築嘛??工廠登記沒問題嘛?謝謝.
2006-07-22 14:25:29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斐文 1 in 商業與財經 ➔ 租賃與房地產
地目是建地,但使用分區是農業區!那編定是什麼?????知道編定後,才會有答案!1.原則:只能蓋農舍!2.例外:經縣 (市) 政府審查核准後可以----作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場相關設施、公用事業設施、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汽車運輸業停車場 (站) 、客 (貨) 運站與其附屬設施、社會福利事業設施、幼稚園、加油 (氣) 站、運動場館設施、第二十九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所規定者,不在此限!3.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編定「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可供「居住」使用及「建築物之第一層得作小型商店及飲食店」4.你說的工廠---原則不行!因此也沒辦法辦理--工廠登記!第 29 條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除保持農業生產外,僅得申請建築農舍,
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但經縣 (市) 政府審查核准之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
閒農場相關設施、公用事業設施、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廢棄物資
源回收貯存場、汽車運輸業停車場 (站) 、客 (貨) 運站與其附屬設施、
社會福利事業設施、幼稚園、加油 (氣) 站、運動場館設施、第二十九條
之一及第三十條所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興建農舍之申請人必須具備農民身分,並應在該農業區內有農地或農
場。
二、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人所有
耕地或農場及已有建築用地合計總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總樓地板面積
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之距離不得小於十
五公尺。
三、都市計畫農業區內之農地,其已申請建築者 (包括百分之十農舍面積
及百分之九十之農地) ,主管建築機關應於都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
著色標示之,嗣後不論該百分之九十農地是否分割,均不得再行申請
建築。
四、農舍不得擅自變更使用。
前項但書所定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使用,其種類由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其建蔽率除屠宰場及畜牧廢棄物處理場外,不得超過
百分之六十,並不得供為居室、工廠及其他非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使用。
第一項但書所定經縣 (市) 政府審查核准之社會福利事業設施、幼稚園、
加油 (氣) 站,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第一項但書規定設施之申請,縣 (市) 政府於辦理審查時,應依據地方實
際情況,對於其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作必要之規定。第 29- 1 條毗鄰農業區之其他使用分區建築基地無法以其他相鄰土地作為私設通路連
接建築線者,得經縣 (市) 政府審查核准後,以農業區土地興闢作為連接
建築線之私設通路使用。
前項私設通路長度、寬度等相關事項,由縣 (市) 政府訂之。第 30 條農業區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
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其建築物及使用,應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十四公尺,並以四層為限,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
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
二 土地及建築物除作居住使用及建築物之第一層得作小型商店及飲食店
外,不得違反農業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定。
三 原有建築物之建蔽率已超過第一款規定者,得就地修建。但改建、增
建或拆除後新建,不得違反第一款之規定。名 稱: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89.12.29 訂定)
2006-07-24 10:22:2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
土地位於北縣樹林俊英街,用分區是農業區那就不能開工廠會不能請執照,不過可以請代書為你辦理地目變更!變更之後就可以開了!
2006-07-23 11:36:2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