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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新進人員試用期滿後, 在公司的立場,
1. 對於適用及不適用人員,需不需要有正式任用或不續用的書面通知?
2. 或者延長試用期是合法的嗎?
3. 試用期滿一定要調薪嗎? 或可減薪?
4. 若該員不適任故公司不續用, 需發給遣散費嗎?
請有經驗的高手幫幫忙, 在不抵觸勞基法之下給予建議, 對於書面的通知, 能否提供相關網站或表格參考? 謝謝各位!

2006-07-21 07:22:29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涼拌沙拉 2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謝謝各位專業的回答,
若員工在三個月之試用期未满時, 已知不適任,
公司除了發遣散費外, 還需要10天的預告期嗎?
另外遣散費要發幾個月?

2006-07-21 11:41:45 · update #1

2 個解答

1. 對於適用及不適用人員,需不需要有正式任用或不續用的書面通知?    A:勞基法沒有試用期的規定,但是不代表公司不能以前幾個月當做試用期       (通常三個月),在期間員工的法定福利均要依勞基法規定,可以更好,       但不能更差。       不需有正式任用的書面通知,因為入公司第一天就是正式任用了。       不任用要有通知,並且依勞基法規定提必要的預告期,並且要依規定支       付資遣費。2. 或者延長試用期是合法的嗎?     A:由於勞基法沒有試用期的規定,但是不代表公司不能以前幾個月當做         試用期(通常三個月),可以延長無違法,前提是在期間員工的法定福         利均要依勞基法規定,可以更好,但不能更差。3. 試用期滿一定要調薪嗎? 或可減薪?    A:非也,因為勞基法無適用期的規定,所以調薪與否端視勞資雙方的約         定,減薪也要勞資雙方議定。4. 若該員不適任故公司不續用, 需發給遣散費嗎?     A:先貼條文給你。    第十一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二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十五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    主。    第十六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數,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    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十七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第十八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A:如果雇主以員工不適任,大概是引用第11條第五項,但也僅是可以不         必像第十六條提預告期,但是第十七條的資遣費一件也不能少。除非         你是特定契約人員、以及合乎第十五條,不然雇主一定要付你資遣         費。         因為勞基法已沒有試用期的規定,而這是法令保障的權益。

2006-07-31 17:24:37 補充:
不適任是不必提預告期,但要給資遣費;另外,如果雇主今天跟你說,要你明天走,你的確可以索取十天預告期工資;但我認為一般雇主一旦發現要付錢,通常後將離職日後延十天,如果你硬要立即走(沒有強迫),你可能拿不到預告期工資。

2006-07-31 17:25:29 補充:
如果是不適任,就不必提預告期,當然也不必有預告期工資(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五項)

2006-08-02 20:54:23 補充:
第十一條第五項: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但是資遣費的發放,第十一條並不是除外責任。
若勞工有第十二、十五條的情事,才不必給資遣費。

2006-07-21 07:47:3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Ivan+1,「適用期內不適用不須給資遣費」是勞資權益的錯誤觀念之一。

2006-07-21 09:46:1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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