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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關於企業規定原住民跟殘障人數的聘用規定為何?罰則又是多少呢?可否告相關的法條是哪幾條,我會自己再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查

2006-07-20 10:38:44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2 個解答

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1條和《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
兩種都是員工總人數100人以上須進用一名, 未足額者須每月向就業基金專戶繳納差額補助費, 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15840計算。
不過我記得原住民的部份, 好像是有參加政府標案的公司才需要依法規進用, 一般公司是不用的。

2006-07-20 11:18:4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公家機關是每五十個人當當中就是晉用一名殘障人士,也就是說在公家機關中殘障人士就如同保障名額一樣,一定要晉用的。不是每一百人晉用一人,特此告知。

2006-07-22 08:19:3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浮雲遊子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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