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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
可以請問一個問題嗎~
我在一間公司工作~去年12月19日進入這間公司~
於今年6月30號離開這間公司~已坐滿6個月~
另外補充一點~他是在6月30日當天要我7月1日不用來了~
因為事情太突然~他也要我下班前~去把離職手續辦一下~也就是簽離職單~
然後他說會給我申請一個月遣散費~
這樣我拿的到遣散費嗎?還是說我簽了離職單就拿不到遣散費了?
且我朋友都說我應該不要簽離職單~這樣可以跟他要3個月遣散費~這樣對嗎?
另外要是有遣散費~我應該何時要拿到呢?

2006-07-17 10:17:31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3 個解答

依據勞基法規定:你應該適合第17條第2項規定可以依比例拿到資遣費,雇主依你的敘述又沒有依第16條在10日前預告終止契約,依79條可處罰雇主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而你可以到當地主管機關申訴(第四條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請注意:如果你是因為第十二條或第十八條那就沒有辦法拿到資遣費與雇主也無須預告終止契約.
再來你可以到個縣市公所所設的'調解會'那裡有免費的法律顧問可以問

勞基法
四、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第四條(主管機關)
第十一條(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二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十三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禁止及例外)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十七條(資遣費之計算)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第十八條(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第七十九條(罰則(五))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

2006-07-17 11:55:2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f250l3m 2 · 0 0

1.千萬不能簽離職單,如果你簽了,萬一他說是你要離職,不是雇  主要你離,這是可以不給資遣費的,假如你能舉證他誆你簽離職  單的話就另當別論。2.所以你應該叫他提預告期,如果不提,應給付十天預告期的工  資。  第十六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  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數,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  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3.另外你工作只有半年,資遣費不是三個月,是半個月而已。  第十七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    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    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4.一般而言,會一起跟最後一個月的薪資一併給。

2006-07-24 21:03:3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以勞基法第十六條來說..雇主要資遣你必須先告知你.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新制的第12條 規定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你如果被離職是記得跟雇主拿資遣單..這樣你就可以申請失業給付.

2006-07-17 11:35:5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LIWEY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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