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天去公司拿資遣費阿!老闆娘先跟我說因為公司最進工作步多!所以要我找工作!如果我可以的話!就今天把薪水和遣散費給我! (我就說可以阿)
之後他拿的遣散費竟然是以最低投保薪資去算我的新制和舊制該拿的遣散費!這是不是不對的!??因為我一個月薪水2萬多!但是公司卻給我們全部員工投保才16500元!!資遣費不管新舊制!都應該是以平均薪資去算的!就是該用我一個月2萬多去算才對吧!??是嗎!??
而且之後還向他要無預告期間的薪資20天!他卻本來今天就跟我說要我去找工作今天就要把遣散費給我了!表示他就是要我做到今天對吧!!他竟然一聽到我們像他要20天的錢時!他就突然跟我說那要我明天回去上班做滿20天才給我遣散費!但是我拒絕了!!他們又說如果明天不來就當我曠職!然後把我辭掉不給我遣散費!因為我不想這樣又回去做被他們糟蹋!請問!我是不是可以拒絕的呢!??
如今遣散費就沒拿到!然我該怎麼辦呢!??該怎麼做才可以拿到我的資遣費呢!??
2006-07-14 20:48:10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JJ 3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泰山一哥
我不缺工作!我很好找工作!我才22歲耶!不是那種年紀大到沒人要的~!而且我相信以他們的為人不會白白叫我去上班!然後肯心甘情願的給我錢..一定會叫我做一些平時不該是我做的事情...刁難我!不然你想!他們連遣散費都給的這樣不爽了!會爽讓我去做20天然後給我20天的錢嗎!??
2006-07-14 21:24:39 · update #1
所謂的預告期工資,雇主解雇員工,要在解雇前二十日前告知,但是閣下卻同意立即離職,那麼有何立場索取預告期間的工資?雇主可以今天預告,二十天之後再請你走人,資遣費照付。這是合法的。所以當你要立即離職,公司是可以不付預告期二十天的薪水。預告期的薪資本來就不適用這種情況。第十五條(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以16500投保是不合理的,你應可向勞工局申訴,並且檢具你的薪資證明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2006-07-19 04:42:31 補充:
那麼老闆的資遣生效了嗎?他有給你任何證明文件(勞健保轉出)?資遣費的算法是要將你的薪資算出平均工資之後,而每月平均工資不一定是你的每月的月薪,所以如果你用每月月薪去算當然會有出入。
2006-07-14 22:51:0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你老闆娘真是個笨蛋
你就去上班
然後準時上下班
下了班馬上走人
啥也不用管(了解意思吧)
但是也不能混的太離譜
不知是你被糟蹋還是他們被你蹧蹋
2006-07-16 22:37:37 補充:
這就要看你比較會撐還是他們比較會撐了
反正他們叫你做啥你就做啥
下班做不完就明天再做
但是不要做錯或有損公司利益就好了
2006-07-14 21:03:1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泰山一哥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