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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準備去購屋時,有二間仲介公司的業務員要跟我收錢,一家說是握斡金,另一家說要收要約金,請問握斡與要約之行為有何不同?

2006-07-15 05:23:20 · 7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租賃與房地產

7 個解答

除了"斡旋金"、"要約金"還有"議價金"或是本省人說的"軟定"(金)其實目的都一樣,都是用在仲介為了代替出價的買方向賣方議價時而向買方所收取ㄧ定比例的金額做為和屋主談判的籌碼,也代表買方出價及購屋的誠意和信心;只是每個仲介在說法上的習慣不同罷了。

以上四種說法還是以斡旋金較常被使用也算是官方用語,斡旋金的目的是仲介在帶看買方有考慮的房子時,會向買方遊說請買方提付買方所出價金額的一定比例(大約2%~5%都有)的現金或支票,談不成退還給買方

目的有三:
1.向屋主強調買方有誠意要向屋主出價、購屋
2.屋主同意後可轉為訂金,買賣雙方就該房屋達成初步成交之合意,雙方其中一方於屋主簽收訂金後反悔者,屋主反悔須賠償已收訂金支兩倍給買方;買方反悔時,屋主有權沒收買方支付之訂金,目的也在於第一時間若談攏價格,可以立刻代買方支付訂金,雙方就都不能反悔,減少雙方變卦的風險
3.向仲介證明購買的意願,仲介天天都在帶人看房子,也會常遇到很多口頭出價而不願做任何書面承諾(斡旋或要約)的買方,深怕若是屋主同意買方出價,買方會後悔說"我只是問問看",造成屋主對仲介的誤解與不信任

基於以上三點,仲介於買方出價後會向買方收取斡旋金,作為確認買方購屋意願、與屋主談判的籌碼與轉成定金後約束雙方的工具

但是內政部規定的是"要約書",並沒有"斡旋金",只是仲介基於以上理由,所以"斡旋金"方式已經普遍存在於各家仲介公司已久,並且優先採用這種方式多過於"要約書"

要約書就如同其他幾位大大所說,是內政部訂定的作法,買賣雙方從看屋、出價、談價乃至成交,都是以書面作為出價及讓價之意思表示,並沒有現金或是支票的出現,雖說要約書具有法律效力,屋主於要約書上簽名確認買方之出價及條件時,雙方就算是對買賣該房屋有共識,但是仲介仍須於屋主簽下邀約同意時,以此要約書向買方收取3%(雙方成交金額)作為訂金,整個談價過程才算完成,
其中的風險有:
1.買方有可能在屋主簽名同意約後,在仲介通知前,先表達後悔不想買之意願,雖說屋主已經簽名同意,但此時的買方也不可能輕易妥協,或是屋主簽名同意要約後仲介尚未收到買方的訂金,或是收到還沒交給屋主,屋主反悔說不賣了,一樣的意思,屋主也不可能妥協,上法院嗎?仲介最討厭上法院,曠日費時又吃力不討好,處理不好的話到頭來可能兩頭空,買方不跟他看房子了,屋主也不想給他賣了
2.如果同一間房子有人簽要約書,也有人付斡旋金,價格又差不多的話,仲介一定先幫付斡旋金的人談
3.屋主只看到要約書沒看到錢,會認為是仲介簽的而不是有真的買主,所以價格談不下來
4.仲介習慣上任之簽要約書的買方通常誠意不足,又容易變卦(做仲介的應該都遇過簽了要約很快就反悔的),再者簽過一次要約書,以後要想在收到這位買方的斡旋金難度也變高~


既然是賣買,仲介和屋主當然都希望看到錢,這也是中國人的習慣吧~

所以段時間內"斡旋金"是不可能在仲介業之間消失的

應該說趕快讓它也變成內政部認可的一種方式才對啊~

各位仲介業的先進應該都同意吧~

2006-07-15 17:22:2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虎爺 7 · 0 0

哇! 知識+ : 知識佳~各路英雄(專家)聚一堂~大家的福氣啦 !

2006-07-19 20:19:2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沙啞郎 6 · 0 0

雄:

房地產應是非常專業的,既然要回答也應加強本身之專業才是.

若有得罪請包含.

2006-07-16 08:04:2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浪漫的代價 6 · 0 0

房地產交易由於金額龐大,為確認買方購屋意願並保障賣買賣雙方 權益,仲介公司近年發展出「斡旋金」制度,就是當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 委託購買房屋,出價與屋主願意的價格有差距時,為顯示出買方之誠意, 仲介業者通常會要求買方提出一筆「斡旋金」,以便與屋主進行議價。   

所謂「斡旋金」依一般民間交易習慣,意思為「請求中間人代為奔走 協調所需之費用」,但「斡旋金」在民間習慣上以達成買方要求之任務為 必要條件,否則斡旋金必須退還。當買賣雙方達成價格上之共識時,斡旋 金即轉變成買賣價金之一部分,接著買賣雙方即正式會面簽定買賣契約。

2、購屋者在交付斡旋金時須注意事項

1)在付斡旋金之前,買方應進一步確認房屋的產權資料、賣方條件(如標  的物現況說明書)、買方條件(如是否符合重購退稅條件)及付款條件  (如賣方售價、貸款方式)。

2)斡旋期間一般以三到七天為限,屆時仍未談成可再延期,斡旋之有效期  限必須在約定條文中確定。

3)當斡旋不成時應在期限到達後三日內無息退還,業者不可用任何名義扣  取「手續費」、「車馬費」等費用,可要求業者在合約書中載明,目前  永慶房屋是以付款保證制度來保障買方支付斡旋金之安全。

4)旋金若其金額在十萬元以內可使用現金,十萬元以上最好使用台支或個  人支票,抬頭以屋主做為指定人,並在支票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

3、斡旋金與要約書之比較   

目前內政部提出官版要約書,配合行之有年的斡旋金制度,供消費者 自由選擇,公平會亦希望仲介業者自九月一日起全面實施。在理論上要約 書雖可和現行的斡旋金制度並行使用,但從實際面來看,單憑一紙要約書 ,屋主不太可能輕易相信買方的購屋誠意,議價成功可能性自然比支付斡 旋金低,且要約書對買賣雙方違約事件並無相關罰則加以約束,無異日後 交易糾紛埋下伏筆。   

在斡旋金與要約書的取捨之間,購屋人不妨以自己的購買意願為考量 ,如果購屋意願普通,固然可以選擇簽立要約書的方式議價,但如果遇上 十分中意的房子,而該仲介公司又能提供完整的付款保證制度,那麼以支 付若干斡旋金的方式議價,往往較能達到令人滿意的議價結果。

2006-07-16 07:45:54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6 · 0 0

要約書與斡旋書都是法定的出價議價契約書
在買方出價與賣方委售價有差距時,
由買方簽具委託仲介業者代向賣方議價的書面意思表示
最大的差異在於雙方所須相對負責的責任標的.

斡旋金額:可自訂,先以現金或票據交付仲介業者
要約書:以買賣總價金額的?%(依各家之要約書所訂,一般3-4%)

用意除了在防止買方任意出價後卻不認帳
也在防止賣方同意簽賣後又反悔
在雙方都簽認後,,即類似買賣契約書的前約,,,,,雙方都須對契約內容負責

所以,,若對房子合意,,出具要約或斡旋即是誠意表示
好讓仲介業者有所本,,讓屋主可放心考量你的出價
法令規定業者須告知消費者出價有兩種方式可選擇
個人覺得斡旋書較有效,,,見錢好辦事,,,
但缺點是斡旋不成,,退斡時有些業者較機車,,,有點小風險

另外在屋主簽認回報前,,,你仍有撤回的權利
但並不鼓勵濫用,,,想好再作,,,從業人員也很辛若阿,,,

一個經驗,,,詳閱了解其內容及功用..
因為很多人都會亂給意見,,,
誤導了一些正確有效的交易作業,,,,,,

2006-07-15 09:53:26 · answer #5 · answered by jackie 5 · 0 0

雄~~~~叫你上課不上課
錯~~你0分
一家說是握斡金,另一家說要收要約金,請問握斡與要約之行為有何不同?
斡旋要收斡旋金~~再由斡旋金轉訂金.由屋主看來不想是仲介要拉價的把戲
所以通常斡旋屋主會價錢比較軟~~比較好談
當你斡旋不想買時 頂多拿不回來斡旋金
但是要注意來ㄌ
要約~雖然不用拿錢出來
當你不想要時...是一定要賠4%<<這是真低..賠你出價的百分之四
斡旋通常只要一點點幾萬快就可以下
但是要約是一定賠4%
我個人建議斡旋比較好
這樣你價錢也比較好談
曾經帶300萬現金本票去斡旋
一次就OK~~殺多少不便說

2006-07-15 08:37:03 · answer #6 · answered by ? 1 · 0 0

這是仲介公司的保護自己手法,也是行銷的手法
斡旋金跟要約金意義在仲介業是相同的,先拿錢敲釘轉腳,在用種種方式撮合買賣雙方成交
斡旋金是指兩方就買賣價格未定,由中人(仲介公司)拉近買賣雙方出價,然後成交,斡旋金等同成交金額一部分
要約金是指買方要求賣方出賣而提出的保證金,所以如果你看到售價一千三百萬房屋出售;你出一千萬,賣方還在猶豫賣或不賣時,你也堅持最多一千萬成交,給出的叫做要約金;斡旋金就是賣方肯減價兩百萬而你也肯用一千一百萬去成交
買賣仲介公司共收6%的仲介費用,這是內政部規定的最高收取金額,通常買方資付二%,他賺不到你的兩%就賺不到賣方的四%

2006-07-15 06:07:16 · answer #7 · answered by 專打426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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