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今年四月26日進入上班ㄉ,一ㄍ月22000全勤1000五月30,31和六月1,2號有請事假,而我是做到七月五號結束ㄉ,我有打電話ㄑ問勞工局但是實際上我ㄑ勞工局申訴時ㄉ算法有出入,到底該怎摸算,該要多少錢呢?
2006-07-14 18:40:08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candy 3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我在今年過年後有找一ㄍ工作薪水28000但是未滿一ㄍ月,(因為懷孕必須住院辭掉工作)直到四月才開始上班
2006-07-14 19:49:12 · update #1
不是所有員工離職都有資遣費,也有法律除外的人。第十二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 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之物品,或故 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第十五條(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第十七條(資遣費之計算)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 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 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第十八條(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之情形)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假如你合乎領資遣費的方式,4/26上班~7/5結束。(共兩個月九天)因此你的資遣費就是22000/12*3=5500元(雖然是2個月又9天),但是勞基法有規定,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至於你補充的那個工作,由於是你自己辭職,而不是雇主趕你走的,所以雇主不必付資遣費。補充:我的算法不一定正確,但我是依條文解釋去推的,勞工局的算法可能是以你的底薪去算資遣費,或者你的22000根本不是平均工資。
2006-07-15 02:40:14 補充:
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抱歉,我算錯了
2006-07-14 20:41:4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資遣費=資遣前六個月平均薪資*0.5*3/12
2006-07-15 09:05:58 補充:
平均六個月薪資,是指你在”要被資遣這家公司”的六個月平均薪資,跟別的工作沒關係.若工作未滿六個月,那平均薪資=工作期間的總所得/工作期間的總天數
2006-07-14 19:33:2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wen 5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