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現在大部份都是週休二日,我們公司是一週只休一天半耶!不知合理嗎?例如七月份如果以週休放可放十天,而我們公司是休七點五天,大家覺得合不合理。
2006-07-12 21:34:38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吉利 1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原則上針對勞基法第三十條規定:這裡在把所有條文列一次後在做敘述:『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得將其二週內一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仍以八十四小時為度。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本條文第一項、第二項自民國九十年元月一日起實施。』根據條文所列,目前的工時雖然每週仍是44小時,可是二週合計則是不得超過84小時,也就是說目前各事業如果適用勞基法的話,那應該針對二週合計則是不得超過84小時的規定去制訂休假日,也就是說第一週上班44小時的話(五天半,週休一天半),那麼第二週最多只能上班40小時(這樣的話就是上班五天,週休二日),所以如果依照本條文規定,事業應該是要實施隔週休二日才是合法的。
2006-07-13 04:35:5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6 · 0⤊ 0⤋
第三十條(每日、每週之工作時數)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得將其週內一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仍以四十八小時為度。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這是勞基的規定所以你公司休一天半,我以一天八小時計算,整週工時是44小時,所以合理不違法
2006-07-12 23:08:4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公司的休假都不太一樣吧,合不合理就看你自己囉我女友在百貨業,月休才五天,而且五天休還要上五天的全天班(12小時)所以等於整個月都在工作朋友做餐廳的月休四天,每天工作時數都超過十個小時以上薪水約四萬初也有在電子業做事的,週休二日,但周六要加班~所以每家公司的休假制度都不太相同啦,不可能叫公司配合我們只能我們自己要去適應公司,不然就換工作囉
2006-07-12 21:42:0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lonesss 5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