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員工翹班....
無緣無故的突然不做
雇主有權利扣薪水嗎?
2006-07-13 17:24:38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宗廷 1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第十二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 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之物品,或故 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員工曠職,雇主當然可扣當天薪水,一日曠職扣一日,曠職兩日扣兩日,連續曠職三日,雇主有權終止勞動契約,而不必負擔資遣。若員工合乎第十二條的任何一項,雇主不必提預告期,也不必有付資遣費。但是當月的薪水,扣除當月沒有做的天數,雇主還是要算給勞工。
2006-07-14 22:15:0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不行!依勞基法第26條說明: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雇主有權依照工作規則記該員曠職,但曠職1天僅能扣發1天工資,若扣3天薪資已屬違法,此情況可使得貴公司處以罰鍰。因該員工離職而造成的損失,雇主可舉證因該員無故離職而造成工作上之損失(如:在期限內應交付客戶之資料或訂單因他而有違約金之情況)可提出民事賠償,但不能扣發勞工薪水。
2006-07-14 09:48:0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Dapao 6 · 0⤊ 0⤋
看你們公司規定有離職前幾天前填寫離職單,如果沒有按公司規定就依曠職計算,也就是說曠職一天扣3天薪水,如果是曠職七天就21天薪水…除非他有可以讓你原諒對原因,並要讓你員工知道他要對自已的行為負責。
2006-07-13 17:33:4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joanna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