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任職只有七個月,且為非正式之員工...目前想向公司提出離職...有按照勞基法之規定提出(勞基法是10天,我是提出15天),但剛進入公司時,有和公司簽定契約,上面有提到說要提前三十天告知 (如違反約定則必須賠償公司之損失),請問如果未在三十天前提出,我真的必須賠償嗎??(公司還說不發給薪水) 另外,懷疑公司並未替我支付6%的退休金 (應該是說,公司從我的薪水扣除6%的錢去繳交那6%的退休金),請問我可以利用這點去向勞保局投訴嗎?!公司是否合法,聽說公司未滿五人則不適用於勞基法是真的嗎?!那我該怎麼辦呢??因為已經找到新工作了,新公司沒辦法等我一個月,所以…希望有經驗的人可以幫幫我~~謝謝!!
2006-07-13 17:04:30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 6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勞動基準法第 二 章 勞動契約第 9 條 (定期勞動契約與不定期勞動契約)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一 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二 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第 15 條 (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第 16 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第 26 條 (預扣工資之禁止)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第 78 條 (罰則(四))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1.你與公司所簽訂契約為定期契約.2.有按照勞基法之規定提出(勞基法是10天,我是提出15天),是屬於不定期契約人員適用之規定.3.定期契約人員,離職提出需按照契約所規定日數提出,否則公司有權依照合約向你求償.4.公司不得扣發薪水作為賠償,如果公司執意向你求償,請公司先支付薪水後在向你提出賠償要求(通常求償程序麻煩應該不會).5.建議你依照合約於30天前提出離職申請,如果真的沒辦法,也不用擔心,薪水領不到及賠償問題.6.公司未滿5人,公司可以不用幫員工投保勞保,但不等於不適用勞基法.7.如果公司不發給薪水,可向各縣市勞工局申訴.
2006-07-14 20:16:2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mei 7 · 0⤊ 0⤋
壹、關於離職預告第十五條(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依勞基法第十五條與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員工離職要在十日前告知(你姑且認為是十個工作日吧)你已於十五日前告知,已符合勞基法規定;雖然你簽定契約,但此契約已與國家法律相牴觸,應屬無效,試著與公司談談看,一旦勞工局介入,公司說不定要被罰款,而款項一定超過你的薪水。貳、關於公司扣薪第二十六條(預扣工資之禁止)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第二十七條(工資之限期命令給付)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勞動契約終止後,雇主應結算員工薪資。參、勞工退休金每月實領薪資來判斷雇主是否有從薪水裡扣勞退6%,如果有,要申訴。另外,你可以去申請內政部自然人憑證,你就可以瞭解公司有沒有提撥。罰則第七十八條(罰則(四))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萬元下罰金。誰說五人以下不適用勞基法?勞基法是以行業性質區分,不是人數,只是五人以下雇主可以不必替員工投保勞工保險。七十九條(罰則(五))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 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 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 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 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 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 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 間之命令者。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 付之最低標準者。
2006-07-14 22:37:3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哈~跟我前公司一樣!在此先請你發個存證信函,告知公司你要於何時離職?並說明勞動契約裡關於離職預告一個月一點已違法,在此敍明未滿一年之員工應十日前告知即可,另外,信函中務必提及勞退金提撥自員工薪資扣除已違法,這樣是給自己留下有利的證據,並請保留自己的薪資單,寫申訴信到勞工局、勞保局、勞檢處具名檢舉,請求公司退還你的勞退金差額。
2006-07-14 09:54:0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Dapao 6 · 0⤊ 0⤋
既然你有看過勞基法,那就跟你說公司和你簽訂的契約違反勞基法,所以無效。你只要有在10天前預告就可以了,如果公司因此扣除你的薪水,可以到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協調,他們會請你的公司出面說明,並就法律規定幫你要回薪水。
2006-07-14 08:55:11 補充:
有關於扣你薪水繳6%的部分,也一樣算是扣薪啦!你可以一併跟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協調,如果有證據的話,也可以跟勞保局作檢舉。
2006-07-19 08:51:37 補充:
針對預告期的問題,勞雇雙方所簽訂的契約屬於民法管轄範圍,而民法是屬於司法;但是勞基法屬於公法,而且是特別法,依照規定,私法抵觸公法,當屬無效,所以你契約上的這個部分已經違反勞基法規定,當然就是無效的囉!
2006-07-14 04:52:58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