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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做了40多天,在10多天時我就一直請老闆再找別人,但是1個月過去了只有一個人來,而且只做一天,現在我要走了,他不給我10幾天的錢,還說是我帶的有問題讓那一個人走的,還說我道德品行有問題,我原先說他找到人我會帶到人都會再走,但是1個月只來一個人,那我不就永遠都不用走現在又不給我錢,我要怎ㄇ告

2006-07-13 13:16:33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3 個解答

你只要有前十日預告即可,交接也要在這十日內,找新人是公司的事,訓練新人也是公司的事。雇主不得預扣員工薪資。向勞工局申訴,這是有罰則的。第二十六條(預扣工資之禁止)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第二十七條(工資之限期命令給付)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第七十八條(罰則(四))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萬元下罰金。第七十九條(罰則(五))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者。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者。

2006-07-14 22:56:0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1.是否有依公司規定在多久前提出離職申請書
若只是口頭請辭沒有書面的話就比較不好
2.寄存証信函給公司敘明離職經過及不給錢之事實
限公司文到10日內處理否則將向勞工局申訴
3.若公司仍不處理就向勞工局申訴

2006-07-13 13:35:0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你只要有證明說你之前已有告知,mail或離職單都可,然後你就可以走了,如果他到時錢沒給你,你可以去勞工局申訴那種主管,不用對他太客氣....

2006-07-13 13:29:0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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