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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剛去一家公司上班~但是自覺不適合.當初上班時有簽合約.公司有一條文說員工應工作滿30天才给付薪資.公司的人事規章則是說員工於試用期第1個月自請離職者不给付薪資.請問這樣合理嗎?我已上班10幾天了.若是現在提離職的話是否真的領不到錢呢?公司能這樣做嗎? 請大家幫幫我~

2006-07-11 15:23:06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因為我上班未滿1個月.不知道公司有沒有幫我加入勞保.若是沒加入勞保的話是否就不適用勞基法的勞工權益呢?還有阿.公司說離職的話要押1個月的薪水(比如我8/10領薪水.就要等到9/10才能領)這樣合理嗎?

2006-07-11 20:54:49 · update #1

我的天阿~我上班時有簽公司的合約.上面有寫說..本員工同意於離職後滿1個月領薪水...怎麼辦>"< 好可怕喔!!

2006-07-12 19:30:46 · update #2

4 個解答

公司規定劣於勞基法之規定→無效
你儘管提離職
要是公司不給薪水
你就去當地勞工局申訴吧

2006-07-11 19:34:07 補充:
離職時把上班卡影印下來喔這是證明你有上班的證據

2006-07-12 18:30:21 補充:
不論公司是否有幫你加入勞健保只要是符合勞基法的適用行業,都要按勞基法來走這跟員工工作幾天是無關的

2006-07-12 18:30:41 補充:
勞基法 §3: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一 農、林、漁、牧業。二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三 製造業。四 營造業。五 水電、煤氣業。六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七 大眾傳播業。八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依前項第八款指定時,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工作者指定適用。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前項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法者,不得逾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勞工總數五分之一。

2006-07-12 18:30:53 補充:
至於押薪水的問題誠如樓下大大所言,公司的確是不能這麼做應該是按照正常的發薪日期來發給離職員工薪資也不能用其他理由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不過,我還是建議你如果要離職的話最後還是事先提出,讓公司有時間找人這是身為員工的義務之一老闆有老闆的義務,員工也有員工要遵守的義務況且,事後也才不會讓公司有藉口找碴說你交接未完成...等之類的公司有沒有在你離職前找到人是一回事但你該做的還是要做PS.你要提離職的話,7天前提出就可以囉!

2006-07-13 14:46:35 補充:
那我建議你打電話到勞工局問問看簽約時的這個條文是否成立因為勞雇雙方簽約,基本上是以雙方合意為主雖然勞基法對於某些雙方行為有所規定但只要雇主有達到勞基法的最低標準即可關於押薪水一事你在到職時已簽約,合約裡有寫出這條代表你已同意,也事先知情因此,你這方面會比較站不住腳喔~~這一點都不可怕啦!看你是要等一個月再拿薪水還是要去勞工局申訴基本上,我認為不要不發給你薪水就好慢一點拿倒是還好

2006-07-11 15:33:2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靜靜的生活╭☆ 4 · 0 0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http://*****

2014-08-17 02:42:1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1 · 0 0

瞭解一次、多一次的保障。尋找八大行業工作。必須謹慎小心一點。
小巴常說:保險跟冒險只差一個字,意義卻是大不同!
一通電話、一次詢問。都是為自己的著想。

2014-01-10 19:57:0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什麼!!你竟然遇到這種爛公司
他那什麼爛規定根本就是不合法的
只要有工作,不論多少天資方都要算薪水,其實資方規定做滿30天才可以領薪水之規定以違反法令,不管有沒有勞健保
他不給你 你就去勞工局檢舉他 告他

還有押薪水,也沒這種事吧 反正時間到你就去領
他不給 就告死他 反正是他自己違反勞基法
你不用怕他

勞動基準法第27條規定,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一 、、、、、。

二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

令者。

三 、、、、、、。

勞動基準法第81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2006-07-12 10:14:40 · answer #4 · answered by Sunny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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