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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間有規定期間要提出請辭嗎?雇主可以因未交接扣押薪資嗎?~
  因為我6/16到新公司上班一星期,也還在詢問之前離職人員的工作內容,6/26我是用口頭請辭,後來就沒到公司,也沒接公司電話了。但是過2、3天我有主動再打電話至公司要辦理交接跟領薪資,但公司告知我要辦好公司規定的人事離職流程才能於次月發薪(應該是7/5給我薪水),我一直跟公司連絡,可是公司一直推託沒找到新進人員,也沒安排暫時跟我交接的人,現在公司都沒與我連絡,有什麼法律的規定,可以要公司遵守嗎?
  萬一公司已找到新進人員,但沒有通知我去交接,用這樣的理由告知我沒辦好交接而不發薪資,怎麼辦?

2006-07-10 21:03:11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3 個解答

第十五條(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有規定,你要前十日告知雇主,依據第十五條的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不過公司有扣發你的薪水嗎?還是會給吧。

2006-07-14 23:23:1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就算今天你到勞工局去申請協調,到時候也只能就法令的立場跟你們說明,由你跟公司雙方去作協調,拿不拿的到薪水,他們應該也不敢跟你保證。不過該申請協調的還是要去申請吧,畢竟你已經口頭請辭獲得公司同意,就代表離職獲准,沒給你的薪資本來就應該給你,只要你記得是何時跟何人說的就行了。所以不管拿不拿的到錢,該作的協調申請還是要申請的,自己的權益要自己爭取啊!

2006-07-11 05:31:3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6 · 0 0

口頭請辭.沒寫離職單.又是沒工作多久.正合雇主的詭計...你要拿到薪資非常難.因為雇主如被你告到勞工局申訴被扣薪資.雇主一定會說....他一直通知你上班.而你也不回電.只好以曠職3日為理由將你開除.而雇主會找人頂你的工作.自己還要親自下去處理.耽誤她許多事...你聽雇主如此說.你想.你拿得到錢的機率有多高.不相信的話.你可到勞工局申訴.義務調解人

2006-07-11 03:09:3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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