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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項權利部分,第二順位設定人,法拍時有優先購買權嗎?

2006-07-10 18:14:20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商業與財經 租賃與房地產

2 個解答

抵押權人不管第幾順位,都沒有優先購買權!有優先購買權情形如下:土地法第   34- 1 條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
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
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
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
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
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
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 (市) 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
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
果辦理之。第  104    條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
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
後定之。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
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
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2006-07-12 12:36:3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

請問他項權利指的是那一種他項權利?
故且不論民法與土地法上物權之優先次序,依您所說,第二順位的設定人不論在何種情況之下,其優先地位次於第一順位設定人。故沒有所謂優先之存在。

2006-07-12 18:03:3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魏經執行長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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