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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去工作,去的第三天該主管告知我認為我工作的學習速度會跟部上這個環境,(但是他也是才來六天的空降)我因為這個工作放棄了之前的工作,結果去的第三天就愈到這種問題,該主管還說要給我一個星期的時間找工作(他會睜一支眼閉一隻眼),我覺得很不合理,雖然只有作三天還要繳交保證書,保證書還要有保人簽名,我家人認為我才去三天為了這三天的薪水還要繳交保證書,保人還要再我離職後滿一年才可以卸除連帶的責任,因此也不會去領薪資,遇到這樣的問題,我會有失業補助金可以領嗎?我的離職單上我是寫主管認為我不適任,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情我也不知道該如何解決,不過還是很謝謝該部門即將離職的兩位助理跟一位業務,非常謝謝你們對我的照顧。 另外該主管有打電話給我叫我把YAHOO知識發問的問題刪除,否則可能會有法律問題,如果我不刪除的話,是否真的會有這些的問題呢?(我只是陳述事實)而且還跟我說試用其三個月內覺得不適合解雇也好像很合理,難道對於求職者真的是依點保障也沒有嗎?

2006-07-10 17:02:18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李小猴 1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該問題就是我前幾天的第二個問題之延續!!!

2006-07-10 17:04:54 · update #1

關於XXXX人力銀行主管惡意支遣,才去三天會有失業補助金嗎?(是之前標題)
前陣子到XXXX的進X部門去工作,去的第三天X姓主管告知我認為我工作的學習速度會跟部上這個環境(此問題,X部分我之前有打出來,接到該主管電話後,我請教過唸法律朋友他覺得對於企業名跟主管姓氏及部門應該不要發表比較好)

2006-07-10 18:55:13 · update #2

4 個解答

1.基本上薪資之給付與人事保證繳交與否並無相關,這是屬於兩件事情,因為已經有提供勞務之事時,所以資方就有提供薪資之義務,所以有沒有繳交人事保證根本於勞務提供無關,所以這三天的薪資你還是可以去向資方要的。 2.關於人事保證方面,基本人事保證關係因左列事由而消滅:規範於民法756-7條,內容如下:一  保證之期間屆滿。二  保證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三  受僱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四  受僱人之僱傭關係消滅。所以基本上依據第四點勞股關係已經不存在就沒有保證關係之存在,何來『離職後滿一年才可以卸除連帶的責任』之說法? 3.有關失業給付部分,依照你說法應該是被資遣的(不適任),那如果你的勞保年資有超過一年,哪你就可以憑著你的資遣證明到就業服務站登記就業,在一定時間內推薦就業失敗就可以領失業補助了。 4.另外,基本上你在網路上只要是陳述事時都不會有任何的問題,不過謹慎起見,可以把公司名字的其中一個字用XX代替,這也是允許的。希望以上對你有所幫助。

2006-07-19 19:19:5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一切都隨緣 6 · 0 0

yes

2006-07-24 22:52:0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李小猴 1 · 0 0

XXX1,這家公司嗎

2006-07-24 21:08:3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告訴你在YAHOO知識發問不會造成問題,至少現在你沒公開那是那一家公司…試用期不合適的解僱算正常,但是你應可要求公司拿回保證書,因為才三天能造成那樣的損失?至少在三天後可以如此要求,這叫對等待遇。不還給你,你告訴公司你會發存證信函給公司,告訴它保證無效。這可以依民法債篇的保證規定。第二、失業給付要請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且到就服站登記找工作,而真的找不到工作後才領得到。前幾天的問題是什麼?看不到,解不了。

2006-07-10 18:37:56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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