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手上有個個案,就是我法拍屋非債務人自住,是她的朋友住的,她說是她租來的,但是沒有租約租令,只是他口頭片面之詞,當時我們查封時因為當時有同仁沒處理好造成拍賣時不點交,我該如何讓這樣不點交變成點交呢?請相關這方面之高手幫我一下,謝謝!!!
2006-07-07 14:40:58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 租賃與房地產
請問您是債權人嗎?既已是不點交,無法再變更為點交,您最好的方式是1、撤銷查封2、再申請查封時以佔用聲請點交。
2006-07-07 22:11:3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矩陣 5 · 0⤊ 0⤋
名稱: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422 條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B0000001422没有租約租令,口頭片面之詞不代表没有租約,有可能是難纏不定期限之租賃;有擔當的法官會命對方據實陳報租約,您可據理要求承辦書記官查明租約內容,甚至不惜暫停拍賣程序。名稱: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425 條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B0000001425雖然承租人有買賣不破租賃的保障,但如租約內容為不定期租賃或五年以上租期,卻未辦理公證,則不能引用民法第425條,可請求法院改以點交處理。但,法律不溯既往,如果對方租約起租日在本法修正前(91年6月26日),則緃使未經公證,亦有民法第425條保障。如果您是抵押債權人,在第一次流標後,就能以租約影響抵押權,以民法第866條請求除去租賃契約,公告為點交。名稱: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866 條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及其他權利。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B0000001866民法第866條精神,除了租約影響抵押權外,還需租約是在設定之後;萬一對方的租約是在設定之前,那您們債權銀行就得拿出當年所有人設定借款時所簽的聲明書,『明白切結設定之前無出租』,您們可以對方偽造文書,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之刑事罪告他們。如果您們不是抵押債權銀行,那處理方式可能略為不一樣,端視案例實際情況而定了。參考網站:www.104woo.com.tw
2006-07-10 12:22:03 補充:
名稱: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425 條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民法最新修正公佈日91年6月26日,但五年以上或不定期租賃需公證的法令在88年4月21日即已修正公佈,所以不溯既往基準日為88年4月21日,非91年6月26日,特此更正。
2006-07-09 19:35:5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104法拍屋 7 · 0⤊ 0⤋
1.租約沒公證或是租期超過五年(視同不定期租約).還是可以以利害關係人的
名義聲請點交。
2006-07-09 08:50:5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6 · 0⤊ 0⤋
若其租賃關係為設定抵押權之後
提出租賃排除,排除後可申請為點交
好像不用撤封,只要暫緩拍賣(先停拍)
不點交之法拍件
也會有投資客會標
或懂得如何處理的人會標
依無權侵佔之名來申請收回
2006-07-09 06:42:38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3 · 0⤊ 0⤋
去法院查債權銀行是哪一家不是更快
債權銀行都有債務處理部門
打電話去跟他們說呀,請她們去排除租約,
不然沒點交..拍不出去最後還不是她們倒楣...
2006-07-08 20:50:45 補充:
如果你本身就是債權人,那照樓上的做法作吧
2006-07-08 16:49:38 · answer #5 · answered by IOI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