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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兩天老闆找我,說我的工作跟他期望的不同,要我自動請辭。給我一個月的時間找工作。當時傻傻的就點頭答應了。但是後來越想越不對,有被設計的感覺。這樣老闆不是就不用給資遣費?? 資遣費不拿沒關係,因為是朋友介紹的工作,不想跟老闆撕破臉。但是因為有轉業跟休息的打算,需要花一點時間來準備,在這段期間中,怕生活無法支持,所以想要申請失業補助金。目前我的狀況如下。

1. 這是我第二份工作,2005年12月中跟2006年1月是以領時薪的方式上班,加起來大約工作了一個月後(這個期間應該沒有保勞保),並於2006年過完農曆年正式進公司,老闆要我作到七月底離職。第一份工作作了一年多,於2005年11月離職。實際上如果以正式進公司的年資來算,第二份工作沒有滿六個月,大概五個多月。如果我的薪水是四萬,有辦法拿到60%的補助嗎??

2. 老闆跟我在密室談離職的事情。公司同事應該沒有聽到,也就是沒有證人吧。但是當時我有答應他作到月底為止。有什麼辦法在不撕破臉的狀況下,請他幫我簽是公司辭退我的證明書。如果老闆簽這個證明書,他會有損失嗎??

另外,失業補助金的申請。是不是在我七月底離職後,先去申請,並在14天內要先去找三個工作證明找不到工作後才能提領呢??

請知道解決方法的好心人提供意見。謝謝。

2006-07-06 10:36:33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WAWA 1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請問,如何證明我是非自願離職? 是否只要公司開的離職證明書上面注明的原因是不適任就好。離職證明書是否有固定的規格??

2006-07-10 07:12:56 · update #1

4 個解答

勞動基準法第17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就業保險法第11條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首先,你想請領的這個錢正式名稱是「失業給付」,是屬勞工保險的一種,既是保險,就是「意外」才能領,你自己辭職就不叫「意外」了,一定要「非自願離職」才行。至於是不是非自願離職,「離職證明書」應該會寫得很清楚,如果你自己辭職了,不但拿不到資遣費,連失業給付都不能領,因為你是「自願」的,你自己開車去撞電線桿,保險公司會給你住院輔助嗎?這種老闆......如果我是老闆,我也不想跟你撕破臉,你工作五個多月,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等於是六個月,剛好半年;每工作一年,資遣費要給一個月的薪資,所以你的資遣費也不過是你半個月的薪資,何必為了這2萬塊跟你撕破臉呢?失業給付並不是他在付的,他只要給你資遣費而已。好吧!若是他真的吝嗇這2萬塊,不願「開除」你,要你「自願」辭職,最起碼你也要拿到「全民健康保險轉出證明書」或「離職證明書」,這樣失業期間才可以把健保投保單位轉到鄉鎮市區公所,健保才能延續下去,不然以後還是要多繳滯納金的。1.只要你自願離職,就不能請領失業給付了;相反的,如果你三年內投保勞保有滿一年,就可以請領,跟你失業前工作多久無關。2.他有權利不簽,但是你也有權利不走。現在是講證據的時代,口頭無效,他「要」你走,就得「書面開除」你,否則你大可不走,因為他並沒有「不要」你,看誰耗得久吧!但小心你硬是留著,他會刁難你,直到你「自願離職」為止,如果這個老闆真的很刻薄的話。他會有什麼損失?損失2萬元的資遣費罷了。3.失業給付要去各地就業服務站請領,相關證件要帶身分證影本(目前換證期間新舊版身分證都可以)、存摺影本(要有印到帳號,因為入帳會入到這個帳戶內)、離職證明書正本、私章、失業給付申請書(就服站內有,跟他們要來填),以上身分證和存摺最好正本也帶著,以供查驗。你說的14日內是第一次認定,它會推介你一份面試機會。再下一次才是30天內要自找兩次面試機會,請面試主管在求職紀錄表上簽名並蓋店章。簽名是一定要的,店章最好也要,才有證明效力,如果他連簽名都不肯,那寧可找別家幫你簽名蓋章。因為就服站一次只會給你2張求職紀錄表,而且不能影印(它已經蓋就服站的章了),所以你只能找兩家,多的也不能先寫好留到下次用,因為你只有2張,而且你必須給就服站2張,所以這2張必須都是有效的。

2006-07-06 19:08:0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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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4 05:07:4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你先不要問這些問題.重點在於雇主暗示你要自動離職.而你是要雇主開非自願離職書給你.好讓你申請失業給付.你認為雇主會開嗎.如雇主不會開非自願離職書給你.你的問題不是白問了嗎.雇主會暗示你.你就不會暗示他.只要他願意開非自願離職書給你.你馬上走人.義務調解人

2006-07-06 15:16:5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7 · 0 0

勞工保險失業給付辦法

適用對象 一、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二、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投保單位之員工:
1、受僱於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2、受僱於公司、行號之員工。
3、受僱於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4、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5、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6、受僱於上列各項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
申請條件 一、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二、至非自願離職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止繳納失業給付保險費滿一年。
三、非自願離職,係指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1、因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者。
2、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規定情事之一而離職者。
3、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
申請方式 一、申請失業認定:申請人應檢附離職證明文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或(站)辦理求職登記,填寫「求職登記表」及「失業給付申請案件認定及再認定收據」。
二、核發失業給付: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站)自求職登記之日起七日內無法推介申請人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應於翌日完成失業認定,將申請案件轉送勞工保險局核發失業給付。
應備文件(均攜帶正本並附影本) 一、離職證明書(申請者因故未能取得原投保單位之離職證明時,得填具「離職證明暨切結書」)
二、國民身分證
三、申請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款簿影本
四、申請人印章
給付標準 一、每月按申請人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每個月發給一次。
二、失業給付發給期間以六個月為限。每次領取失業給付後,其失業給付繳費年資應重行起算。



PS:之前我是到就業服務站申請辦理的

2006-07-06 10:39:33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寶寶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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