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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要約書日期一過而價錢又談不隴ㄉ話我簽ㄉ要約書還有用嗎?要理它嗎還是要去駐銷~謝謝個為大大

2006-07-04 16:50:35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租賃與房地產

2 個解答

沒用了~不用管他~
要約書上都會註明有效期,賣方若是同意出售的話(包含買方的特約條件:如交屋日期、附贈設備.........等)必須在要約書上有一個賣方同意的欄位上簽名並註明日期,仲介必須立刻或是最遲24小時內通知買方,並請方補3%以上的訂金,流程上大致如此~

只要你電話是暢通的,要約書到期後24小時內仲介沒有聯絡你,就表示沒有成交,可能價格有一段差距所以仲介也沒積極聯絡你,正常來講是應該在到期前通知你,到期後合約就失效了,所以大可不必理會,也不需要特別做註銷的動作,因為要約書上並沒有合約到期要註銷的規定和簽名的欄位,只有在要約期間內於屋主同意前要撤回需要註銷,時間過了之後除非你願意繼續要約並書面修改要約書的有效時間或是重新簽立一份新的要約書,不然都是無效的契約了~

2006-07-07 13:57:4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虎爺 7 · 0 0

基本上如果只是要約而沒有付斡旋的話就算沒有用了啦,不過為了慎重起見,你還是應該要跟你接洽的仲介業務表明你已經沒有要再繼續談那一間了,然後可以去他們公司要求他在那份要約上作任何跟作廢有關的文字證明,預防他會跟屋主串通把簽收日期亂寫,可是如果己經經很多天的話,那就算沒有用了啦..除非你是付斡旋的話才要拿客戶聯去交換..

2006-07-04 17:28:2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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