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在一家私人醫院上班, 因單位業務不佳而予裁撒, 想淘汰員工卻不想支付遣散費,所以把朋友調至需輪班的單位,故意惡整他(因為年紀不小了), 請問醫院是否有違勞基法? 朋友是否有權力拒絕調度,等領遣散費?
2006-07-01 20:17:48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第三十四條
勞工工作採晝夜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
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應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
第四十二條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基本上(就純法律條文來看)
1.院方有權對員工進行工作輪調,員工除了以第42條之外,沒有拒絕
的理由。
2.因此如果你沒有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拒絕的話,不付資遣費也是合
理的,因為公司內部進行調動,實屬正常,不願意工作就離職,這是
公司的想法;而且公司並沒有要你走路(只是你猜想),而他有給你
其他的工作機
會。
2006-07-01 21:33:2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年紀不小.又有可能輪到大夜班...你有機會拿到你想要的.不過.要有正當理由.教你...因家庭因素.要回家照顧.因健康因素.所以輪夜班怕身體吃不消.這一點最好有醫生證明.再提勞基法第49條..女工因健康問題或是其他正當抵由.不能於午後10時至隔日6時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如有問題.可向當地的勞工局申訴.義務調解人
2006-07-02 03:13:2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