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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6月20日就提出離職申請.工作到6月30日.今天最後一天上班.交接手續辦完後.會計副理說薪水要押一個月.公司要查帳.
我的工作是業務.要負責收款.公司每個離職的人都要押一個月.來清查出貨帳款有無問題.請問這樣是否合理..
另外.我申請在職證明..公司人事說要很久才會下來..沒有正確時間....
感覺好像被公司唬ㄌ

2006-06-30 20:40:22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隻魚 2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3 個解答

勞基法第26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你公司這樣做已經違法了
應該要依照正常領薪時間給付工資才對

你已經離職
不應該是申請在職證明
而是要申請服務證明

請公司人事快點辦
說是要找新工作用
若還是不給,就說要去勞工局申訴
依據勞基法第19條規定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除非公司的工作規則有另外規定
否則這應該是要盡速給你的
你強勢一點...一定要人事給你確切時間...
我有感覺是人事不想打服務證明給你...= ="

2006-07-01 01:10:00 補充:
「除非公司的工作規則有另外規定」= =...打太快...這樣變成公司規定比法律還大我這裡說的規定是指申請服務證明之手續、流程以及辦理所需時間並非公司規定不給就不給...@@"

2006-07-01 01:28:09 補充:
對了你公司的工作規則裡有說「公司每個離職的人都要押一個月薪資」嗎??如果有的話那就應該不違法如果公司不夠大,沒訂工作規則的話那就是適用勞基法→構成違法行為囉

2006-07-01 20:37:38 補充:
既然公司無條款說要押一個月那就不能扣工資喔跟公司說明無效的話可以去當地勞工局申訴

2006-06-30 21:07:0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靜靜的生活╭☆ 4 · 0 0

補充...公司的條款沒有說要押一個月

2006-07-01 11:18:4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小隻魚 2 · 0 0

勞動基準法第   19     條 (發給服務證明書之義務)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第   79     條 (罰則(五))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一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    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    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    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    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    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    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二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    之命令者。三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    之最低標準者。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9     條 (雇主結清工資之意義)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1.依勞基法第19條規定,離職時可要求雇主發給服務證明,所以請公司於離職前發給,以免被罰.2.如果老闆要扣發薪資1個月,請他依據勞基法施行細則規定,於離職時立即結清薪資.

2006-07-01 04:12:1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mei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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