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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在飲料店打工,時薪為70元,但做了9天,老闆要我改做晚班,由於我的時間無法與他配合,所以我打算不做了,而老闆正也有要叫我走人的意思,過了一陣子去領薪水,結果老闆把時薪算50元,這樣是否違反了勞工局的規定?如果是,這是上個月的事,這樣還能申訴嗎?〈他們飲料店的員工手則裡寫著試用期10天,未滿7天,時薪為30元!〉

2006-07-01 17:50:13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NINN 1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2 個解答

你可以告老闆了!!
你可以到各縣市政府勞資課申訴
最低工資每小時不可以低於1小時66元
一個月15840元,你時薪只有30元 還不到我們家的外勞時薪的一半咧

2006-07-03 20:35:2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哲諭 3 · 0 0

絕對可以申訴
因為基本工資15840,換算成時薪也絕對高於50元,工作守則並不能凌駕法律之上,就算你簽了這種合約,合約也不一定有效。

2006-07-01 22:06:5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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