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換到一間美語補習班工作剛滿一個月,今天無預警告知因為公司財務吃緊,所以主管會接任我的工作,而要我做到今天為止,我能要求資遣費嗎?雖然不滿三個月,但並非不適任被辭退,心裡很不舒服,我該怎麼跟公司要求?(公司是下個月10號要我去領薪水)
2006-06-30 14:13:59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sandra 1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第十二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十五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十七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
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
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第十八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如果你不是合乎十二及十五條,也不是第十八條的規定
基本上你有資遣費
你如果一個月薪水是兩萬元,你只滿一個月,你的資遣費是20000/12
所以也就是1666.66元。
(因要滿一年才有一個月薪水的資遣費,你只有一個月,所以是按比例給)
2006-06-30 15:36:2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雇主解僱工作未滿三個月之勞工仍應發給資遣費內政部七十五年十二月廿九日(75)台勞司發字第一二九三一號函關於勞工於廠礦工作未滿三個月,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時應否預告,依現行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並無規定;至於是否發給資遣費乙節,同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資遣費。惟勞工所服務之廠場是否適用本法,仍應依事實認定。失業給付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而有下列各種情形者得請領失業給付: 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至離職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者。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1.可依勞基法向雇主要求發給資遣費.2.如雇主有依規定幫你投保勞保,符合請領資格,可向就業服務站申請失業給付.
2006-07-01 06:20:2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mei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