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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全家超商工作因上班時間為晚下午三點到晚上十一點但我都被留到十二點我隔天就說要離職但老闆說這樣我就沒薪水可領我 當初有簽一份如離職需五日前告知不然需賠償工公司ㄉ損失該如何ㄋ我可以領五千多元而且我只做十天

2006-06-26 20:03:53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琳琳 1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3 個解答

幾本上,有簽約是建議你乾脆建議你做個一個月在離職啦...
至於所謂賠償公司的損失?什麼損失?會有什麼損失?
又不是員工刻意造成的損失,他憑什麼要剝削你?
如果你覺得不服的話,可以像勞工局申訴
直接去勞工局網站找電話申訴就可以了!
他要是不當剝削你,也還可以找頻果日報跟壹周刊爆料,他們最喜歡這種新聞了...

就另一個角度來看,你做沒幾天就說要跑也確實是有點......
每天ㄠ一個小時下班嗎?.....
7-11每天也是ㄠ一個小時留下來補貨....
科技公司每天ㄠ2個小時加班......
達美樂PIZZA一忙起來不但沒辦法準時下班,有時還會被留下來幫忙打烊...

老實說,店長也有業績壓力,這個月績效沒做好,公司天天定他.....
他也必須節省店內的開支,公司也會刻意做下規定...
真的,被ㄠ一個小時留下來補貨沒什麼好抱怨的= =
等你出社會以後就會了解...社會上公司ㄠ的還更多勒....

2006-06-26 20:18:4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不二家宅鱉 3 · 0 0

那你就再多做五天吧
五日的預告期並不過份
不過合約上仍有爭議,(沒有五天前告知需賠償公司的損失?公司有何損失呢?)
像這種問題你可找勞工局仲裁
不過曠日費時
建議你五天後再離職

2006-06-26 20:08:4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按勞基法規定,工作超過一週,顧主得發薪水,還有那份離職契約根本完全不合勞基法規定,所以你依然可以領你可以向勞委會投訴

2006-06-26 20:08:1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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