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做了將近3ㄍ月~~
公司沒替我辦勞保...
可是他卻叫我做到今天就好...
請問我可以拿到資遣費嗎???
我應該怎ㄇ作呢???
我本來要做到6/30才要離職...
但卻因為他說人手足夠要我提早離職....
我覺得很不公平...
拜託各位大大幫我!
2006-06-21 05:54:34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一、立即搜集資料,包括:該公司名稱、地址、聯絡人、電話、負責人身份證字號、上班紀錄、應允薪資、應領薪資及任何可以佐證,你曾經確實在那裡上班的資料(人證、物證)。二、至公司人事部門申訴三、若置之不理或語意含糊,立即著手準備訴訟!建議先到縣、市、鄉、鎮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填寫〔調解書〕申請調解,較為快速及便利,免增訴訟之累。對你而言,調解的好處是,不但具有法律效果;且省時、省錢又符合當事人需要。申請調解,應以書面為之,並按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
前項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 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 (居) 所。
二 相對人姓名、性別及住 (居) 所,如為機關、學校、公司或其他法人
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 申請人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
住 (居) 所。
四 調解事由及請求內容。
五 爭議及申訴未獲妥適處理之情形。資遣費計算:雇主解僱工作未滿三個月之勞工仍應發給資遣費資料提供單位: 勞動條件處 七十五年十二月廿九日七五台勞司發字第一二九三一號函關於勞工於廠礦工作未滿三個月,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時應否預告,依現行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並無規定;至於是否發給資遣費乙節,同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資遣費。惟勞工所服務之廠場是否適用本法,仍應依事實認定。
2006-06-21 06:04:3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oulishi(楊冠緯) 7 · 0⤊ 0⤋
勞基法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故貴公司應已符合上述幾點,但仍舊依法資遣並給付資遣費,留職停薪乃員工本人自由意志所提出,建議可透過勞工局採勞資協商較為妥當。
1.服務業、製造業之合法變形工時,其休假制度可依企業型態與工作性質,由雇主和勞工另行訂定之,但不可違反勞基法最低限制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
2.勞基法84條-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 (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之限制。)、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3.超時加班每日不宜超過12小時,加班費依勞基法24條規定加重比例給予,則無違法之疑慮。
4.工作六天休一天,已優於勞基法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之規定。
5.資遣費依舊制每滿1年給予1個月,沒有上限,新制每滿1年給予0.5個月,上限6個月,未滿1年者以(n/12)計,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
6.除了給予資遣費外,依勞基法16條之預告離職日,1.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2.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3.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2006-06-21 08:06:1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