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妻子在彰化縣福興工業區的幸康電子服務,她從94年11月28日開始在該公司工作,職位是契約工(每三個月簽約一次第二次簽約為4月中應簽到7月中),但是因為她預訂在95年7月中生產,而該公司在最近的一次簽約書中卻故意把簽約到期日提前了一個禮拜到七月初,使得契約到期日提前在她預產期之前一週結束!!且不再續約?!(原先應該契約到期後會再馬上續約)經過詢問該公司主管後得知是公司內部主管故意將契約日期提前於預產期前結束,而且不再續約勞健保都需要退出,使得公司可以免除給予她分娩假與工資的福利,請問這樣是否符合勞工福利法與兩性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呢?
2006-06-20 18:23:34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Walter 3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兩性平等工作法:第十一條 雇主對於勞工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中,不得規定或約定勞工於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雇主不得以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為理由,解僱勞工或要求勞工自動辭職。違反前三項規定者,其規定、約定或勞動契約之終止,無效。你的問題建議如下:1.〔私了〕:向公司申訴,建議至少要幫你妻子投保勞.健保,其產生保險費,由公司收到收費通知後,自付,以免有關勞保生育給付,及住家補助無法領取.2.〔申請調解〕:建議先到縣、市、鄉、鎮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填寫〔調解書〕申請調解,較為快速及便利,免增訴訟之累。對你而言,調解的好處是,不但具有法律效果;且省時、省錢又符合當事人需要。申請調解,應以書面為之,並按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
前項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 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 (居) 所。
二 相對人姓名、性別及住 (居) 所,如為機關、學校、公司或其他法人
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 申請人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
住 (居) 所。
四 調解事由及請求內容。
五 爭議及申訴未獲妥適處理之情形。
2006-06-21 05:58:4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oulishi(楊冠緯) 7 · 0⤊ 0⤋
如果想了解更多關於給資和假期的問題,提供一個網站
讓您做為參考
http://www.abss.com.tw/nuweb
2006-06-23 07:45:2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小瑋瑋 2 · 0⤊ 0⤋
勞動契約未載明一般皆視為不定期勞動契約,勞基法第九條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有定義定期契約之認定。
您妻子簽約是契約工,雖未載明是何種工作性質(作業員?清潔員?行政人員?)但其工作性質應未符合定期契約之定義,故從94年11月28日開始在該公司工作應且已簽至95年7月已近8個月之久,且不論目前是否仍持續於該公司工作?就算仍在職,勞基法第十條定期契約屆滿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再者應未符合定期契約之定義,故,您妻子與公司應視為不定期勞動契約。
建議:
1. 向該公司人事行政單位表達此一立場。
2. 要求公司承認自94年11月28日起之年資,且為不定期勞動契約(即所為正式員工)。
3. 如未獲妥善之回應,向公司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並要求依勞基法第79條處罰任職公司及協調公司承認年資及勞動契約之存續。
其它衍生之問題
1. 勞保之生育給付
2. 公司產假之給予
3. 建議以勞基法認定與公司勞動契約的存續,則後續問題較易迎刃而解
2006-06-21 07:49:4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YY 1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