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間藥局上班一個月了. ...因為薪資 托延5天給我. 又先扣錢5000 (這我待會說明)我覺得不合理....我不想做了..已經口頭告知 (我工作剛滿一個月)但是公司要我付賠償金我覺得不合理.
1.合約上有提到3個月內為試用期..請問我這樣離職 要賠錢嗎?
2. 我的合約不是一式兩份 也沒有騎縫章..老闆也沒簽章是我單方簽章,正本他拿,我拿的是影本,這樣的合約 是否有效力?
----------------------------------------------------------
我大意 簽了一份不合理的 約聘合約書
對我不利的有以下:
1.不得無故離職.違反者賠償公司六萬
( 和公司交涉後他們要我賠上個月他們發的薪資一萬二) 合約上是有提到試用期為3個 月.我才剛作滿一個月.這樣我需要陪錢ㄇ?
2.因為公司是說我因為要當兵(7月份)所以辦留職停薪給我但要要壓 四萬八(違約金六萬的80%) 給公司.我已簽約.但他們自行先扣5000 在我上個月的薪資..
3.不管如何 我已經簽約了..這樣我有轉圜的餘地嗎?
---------------------------------------------
我覺得對我有利的有以下
1.我在試用期內 (可是這法律有保障我嗎?)
2.問一些長輩 都說 這個合約可能 無效..但是我白紙黑字 簽約了...有些怕怕的
希望各位 法界精英 幫我解圍 .. 也請告訴我 接下來可能會發生的事
謝謝大家
2006-06-19 19:25:01 · 6 個解答 · 發問者 祐 2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很榮幸我的回答風格得到您的喜好前面幾位朋友其實都說得很清楚了但我想我向您解釋一下何謂試用期所謂試用期,就是勞資雙方約定一定期間確認對方是不是自己想要的如果在試用期間,二方有任何一方不滿意,都可以不附理由向對方表示終止勞資關係意思就是,如果你的合約中明白寫明”試用期*月”及”報到日期為*年*月*日”,那麼無論你的約怎麼簽,內容如何苛刻,勞方都不能向您請求合約中所載的損害賠償(有關契約只有你簽名的部分,放心吧,如果他有用一定會蓋上章的)因為如果勞方要依勞資契約請求損害賠償,有一個前提是該契約已成立並生效,而附有試用期的合約,在雙方簽立合約時已成立,但需兩方在試用期滿後,均認欲履行勞資契約時,方始生效(不是無效,是尚未生效)也就是,你現在既然還在試用期,那你當然可以決定不要再繼續試用勞方,也可以決定不要和勞方成立勞資關係,這是完全合法的所以,你不用太擔心,不會有什麼事的,就如同前面各位所說如果你不是在工作的過程中造成勞方損失,則勞方沒有任何向你求償的理由而如果他有權向你求償,你還有薪水在他手上,那他扣你的錢是可以的,因為這是雙方互負債務,可以抵銷,如果你覺得不對,那得靠你去告他如果他有權向你求償,你沒有薪水在他手上或已經扣完了,他還想向你要則必需由他到法院起訴請求最後,試用期是不用給對方預告期間的,說不想幹了,當天錢算一算就可以走人,明天根本就不用再去了!個人淺見僅供參考
2006-06-20 16:16:0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加菲 5 · 0⤊ 0⤋
謝謝你們伸出援手
-------------------------------
在和雇主告知我的權利後
和我那惡劣的雇主 達成了協議
也制止他惡劣的的行為和嘴臉
這次是我很好的經驗..提醒了我 以後涉及簽約的事物
要更謹慎.小心 別天真的以為人都是善良的
還是要懂得保護自己
最重要的事..謝謝你們伸出援手
幫了我很大的忙
我會記得的 謝謝
2006-06-25 19:46:3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祐 2 · 0⤊ 0⤋
1.依據勞基法.係沒有試用期的規定.
2.違約的賠償需經由法律程序來執行(需有法院的判決).不管你是不是在業務上有造成公司的損失.公司都是無法直接向你求償.均需透過司法程序.
3.就勞基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以上三點市直接保障您在適用期內的基本保障.
建議您直接向當地勞工局申訴.並向勞工局表明.已經簽下之相關切結證明.亦是迫於無奈.並非自願.請勞工局代為出面.進行查察.還您一公道.
我的合約不是一式兩份 也沒有騎縫章..老闆也沒簽章是我單方簽章,正本他拿,我拿的是影本,這樣的合約 是否有效力?→這是一般的老闆在唬不懂法律的員工的做法.不用怕.勇敢向當地勞工局申訴.若要本人支援.就請直接與本人聯絡.
2006-06-22 21:44:1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7 · 0⤊ 0⤋
1.3個月試用期間其實並無任何實質的意義,只要試用不合格,雇主都必須依法將員工"資遣",不因是否簽訂試用或3個月期滿與否而有差異,只是在未滿3個月的部份,雇主不用負擔預告期間的工資罷了
2.不論您是否違約,雇主預扣工資5000元作為違約金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之規定
3.正常情況下(未簽訂服務年限同意書),離職是勞工的權利,雇主無權禁止或要求賠償,但勞工有義務事先預告雇主;以您的情況來看,工作未滿3個月,是不用預告雇主的期間,但如果公司的行政規章或工作規則有規定的話,仍須依規定提出預告,但不應該超過10天才是(勞基法規定:服務3個月以上未滿1年=>預告期間為10天,3個月以內未規定=>明訂於工作規則內)
4.離職以口頭告知即生效力;預告期間包含各種假期在內
5.如其他大大所言,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無效
6.告知雇主你的權利.他的義務和違反的規定,請他遵守法律規定,如果無效,請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申訴
2006-06-20 09:22:37 · answer #4 · answered by 歐弟 2 · 0⤊ 0⤋
1.不得無故離職.違反者賠償公司六萬( 和公司交涉後他們要我賠上個月他們發的薪資一萬二) 合約上是有提到試用期為3個 月.我才剛作滿一個月.這樣我需要陪錢ㄇ?不用~就如樓上大大所言~除非你是因業務過失導致公司損害~公司必須提示相關證據向法院申請損害賠償~2.因為公司是說我因為要當兵(7月份)所以辦留職停薪給我但要要壓 四萬八(違約金六萬的80%) 給公司.我已簽約.但他們自行先扣5000 在我上個月的薪資.. 公司也不能這麼做~就如樓上大大所言~勞基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3.不管如何 我已經簽約了..這樣我有轉圜的餘地嗎? 當然~樓上大大忽略一個重點~勞基法第71條第七十一條(工作規則效力)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別擔心啦~!!
2006-06-19 20:30:20 · answer #5 · answered by 茗香居士 7 · 0⤊ 0⤋
1.勞基法已經沒有試用期的規定,如有必要由勞資雙方議定.但在試用期間雙方還是要遵守勞基法的規定.2.違約的賠償需經由法律程序來執行(需有法院的判決).除非你在業務上有造成公司的損失否則公司是無法向你求償的.勞基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第78條違反第13條、第17條、第26條、第50條、第51條或第55條第1項規定者,處3萬元以下罰金。3.公司扣你的薪資你有必要保存證據例如薪水袋,你要求公司註明扣款的原因或是將談話錄音.保有證據後再到公司所在地的勞工局申訴,請勞工局出面幫你處理.
2006-06-19 20:17:54 · answer #6 · answered by 許振慎 5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