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公司前陣子雇用了一名員工
當初他來應徵的時候說自己能力強會用電腦
在工作兩個禮拜後
發現他在說謊.根本什麼都不會
我媽一氣之下把他開除了
還給了他兩個禮拜的薪水
但現在.他還要求資遣費
請問要給嗎?如果給要給多少?
因為過幾天我媽和那個員工要去勞委會開會
我媽希望到時後開會能夠維護自己的權益
大家有愈多法律或相關資料提供愈好!!
感激不盡
2006-06-18 12:00:48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lips 3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我媽問
他(員工)沒有參加勞保健保有關係嗎?
是他當初自己拒絕參加的!
2006-06-18 14:22:45 · update #1
oulishi先生
你的第一個主題內容主角似乎是礦工
我媽媽問我們是小型貿易公司也適用嗎?
我媽媽說
那名員工不懂裝懂
電腦全部都key錯
害我媽媽現在要不停的查帳!
這樣算是不適任對吧?
2006-06-18 17:10:33 · update #2
勞動條件處 75年12月29日75台勞司發字第一二九三一號函主題:雇主解僱工作未滿三個月之勞工仍應發給資遣費內容:關於勞工於廠礦工作未滿三個月,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時應否預告,依現行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並無規定;至於是否發給資遣費乙節,同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資遣費。惟勞工所服務之廠場是否適用本法,仍應依事實認定。 資料提供單位: 企業訓練聯絡網主題:適用勞基法前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給與標準應如何計算?內容:在有關資遣費的計算原來是規範在勞基法第十七條及其舊施行細則第八條,其規定分別如下:「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本法施行前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勞工,於本法施行後被資遣時,其資遣費之計算,依左列規定辦理。一、本法施行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給與標準,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計算。二、本法施行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給與標準,適用廠礦工人受僱解僱辦法者,依其規定計算;不適用該辦法規定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資遣規定計算。但無自訂資遣規定或其資遣規定低於該辦法規定之計算標準者,應比照廠礦工人受僱解僱辦法之規定計算。」而廠礦工人受僱解僱辦法中有關資遣費的計算標準是規範在第四條,其規定如下:「廠礦解雇工人,除應依法發給預告期間工資外,並依左列規定加發資遣費;但廠礦發生破產情形時應依破產法辦理。一、在同一事業主體繼續工作滿一年者,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之資遣費。二、在同一事業主體繼續工作滿二年者,發給相當於二個月工資之資遣費。三、在同一事業主體工作滿三年者,發給相當於三個月工資之資遣費。四、在同一事業主體工作滿三年以上者,每滿一年加發相當於十天工資之資遣費。前項所稱之工資,指被解雇工人前三十工作天之平均日給工資,並包括按月或按日經常現金給與及實物代金;其另定資遣費辦法優於本條規定者從其規定。本條第一項資遣費之發給,不適用於訂有定期契約期滿之工人,或因犯廠規而解雇之工人。」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依前兩條文為該員工引用訴訟法條,其要求的資遣費為:一個月薪資。依第三項為你媽媽要引用的法條
2006-06-18 14:22:5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oulishi(楊冠緯) 7 · 0⤊ 0⤋
希望留有當初面談時的資料或是有他的履歷表.照你所說的狀況, 你的母親是依據勞基法第12條第一項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 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開除該員工.簡單的說, 妳爸當初僱用他是因為他自稱的電腦技能, 事後卻發現他不會. 造成你爸的權益受損. 所以開除他. 所以到勞工局時要強調這一點.千萬別說是試用期不合格 >> 這是要付資遣費的.
2006-06-19 07:56:05 補充:
他自己拒絕參加勞健保 ?? 是否有留下書面文字 ?? 口說無憑, 他自己目前可能不承認.以不適任工作為由解雇三個月內的勞工仍須支付資遣費, 所以如果不想付資遣費一定要用第 12 條的內容解雇他.如果真的要付資遣費 , 兩週的資遣費應該是 他的月薪 * 14 / 30 / 12 * 0.5 (一年年資 0.5 個月薪資)
2006-06-18 12:53:2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Michael C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