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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我已與前公司作了離職手續.在6月6號的時間.我先與家樂福作一些面談的相關事宜.並在6月12日完成了家樂福公司應該配合之事務(體檢.契約書.以及銀行戶頭開戶等等...)但是家樂福該代理課長(生魚課)已搭應我約12日便可準時上班
而要我在12日以前對前公司提出辭呈.當日我已經在12日早上做好辭職等事務.然
而家樂福的生魚課代理課長辯稱說:目前12號因為今天是體檢日.必須等到該體檢報告出來才可決行是否該通知我上班的日期.便與我約在星期五(16日)以前就可知道通知.但是卻讓我等到了16日當日.又辯稱說:因為我們高階主管都不在公司.所以要等到下禮拜一(19日)才能得到答案.所以他又讓我等到下禮拜一.但是在這樣等下去.我自己的生活必定會受到牽累.並在禮拜天(18日)撥電話給生魚課代理課長.但對方卻回答:因為人事異動的關係.所以也不知道要我等到何時.若有需要便會通知我過去報到.聽到這些話我當然是無法接受.我已經做到了當初她們要求我所做的事情.但是他們卻無法給我一個正確的時間去報到上班.請問我能否追詢法律途徑向家樂福提出告訴?

2006-06-18 13:11:02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 2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1 個解答

循法律途徑向家樂福提出告訴? 難!難!難上加難!法律與法官之前「凡事講求證據論」你有電話錄音嗎?通知上班的公文嗎?人證?物證?證據分為下列數種:一、有罪証據與無罪証據  凡是可以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以及可以証明犯罪行為輕重情節的証據,是有罪証據。  凡是可以証明犯罪事實不存在,或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証據,是無罪証據。  在立案或偵查階段,如果犯罪嫌疑人尚不明確,則說明有犯罪事實發生的証據就是有罪証據。二、言詞証據與實物証據  凡是通過人的陳述,即以言詞作為表現形式的証據,是言詞証據,包括証人証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  凡是以物品的性質或外部形態、存在狀況以及其內容表現証據價值的証據,都是實物証據。証據種類中的物証、書証、視聽資料以及勘驗、檢查筆錄均屬此列。三、直接証據與間接証據  這是根據証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証明關系的不同所作的劃分。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實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實施了犯罪行為。  凡是可以單獨直接証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証據,屬於直接証據。直接証據不必經過推理過程就可以直觀地說明被指控的犯罪行為是否發生和是否是正在被追訴的人實施的。例如,証人某甲目睹某乙持刀殺死某丙的証言,或者某乙供述自己持刀殺人的口供,都屬於直接証據。  凡是必須與其他証據相結合才能証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証據,屬於間接証據。例如,被害人的尸體,隻能証明發生殺人或者重傷致死的案件,但不能指明何人是凶犯,所以是間接証據。有証據,才能使其接受法律制裁!否則就訴冤神明,使其受〔良心道德〕的遣責吧!

2006-06-18 13:40:5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oulishi(楊冠緯)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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