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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做保全也快兩年了,但是不知道有沒有特休假,因為公司有一本操作手冊上並未詳加說明,導致很多同仁和我一樣都不清楚

2006-06-18 12:38:06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老耿 1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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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來說,因保全員都採輪休制,而超過240小時以給加班費的模式,故保全業者,都不願承認及不願意給年休假。  但依勞動基準法:工作滿一年,特休七天.確定,唯通常只有較具規模的保全公司,才依法執行,小的保全公司,經營都有問題了,給特休,只會增加成本負擔,當然不願意嘍!檢付勞動基準法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 36 條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第 37 條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第 38 條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二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三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四 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第 39 條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第 40 條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第 41 條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假期內之工資應由雇主加倍發給。第 42 條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第 43 條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保全業二十年經驗談

2006-06-18 13:52:2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oulishi(楊冠緯)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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