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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被說不適任,就把我解僱了,這樣可以算是非自願離職嗎?
可以申請失業補助嗎?煩請答覆,謝謝!

2006-06-15 20:42:00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貧困層 1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3 個解答

基本上,你這樣就算是被解雇囉!
不過老闆要解雇你要有以下理由才行
勞基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你老闆是以第5個理由解雇你
這樣的話,老闆應該要給你資遣費才對
根據勞基法第17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而且資遣費要在勞動契約解除後30日內給付。
另外第16條規定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老闆在解雇你之前應該要事先通知你
讓你有時間找工作
若沒有,還可以再向老闆要預告期間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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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請領失業給付
這是有一些條件限制的
要符合以下條件才可以請領喔

就業保險法第11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 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
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
職業訓練。
二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
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
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
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
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你要先去公立的就業服務機構求職登記
要是沒有媒合到工作或是安排職業訓練
才可以請領失業給付

失業給付的發放標準
就業保險法第16條規定
失業給付之發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
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領滿六個月失業給付者
,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二 受領失業給付未滿六個月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得依規定申領
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十八條規定領取之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六個月為限;合計領滿六個月失業給付者
,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依前項規定領滿六個月失業給付者,自領滿之日起二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
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三個月為限。領滿三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
應重行起算。

還有,要是你拒絕就業服務機構幫你媒合的工作,勞保局可拒絕你的失業給付
就業保險法第15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拒絕受理失業給付之申
請:
一 無第十三條規定情事之一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
二 無前條規定情事之一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安排,參加就業諮詢
或職業訓練。

2006-06-16 01:37:42 補充:
有問題可以提出來再討論喔~~~ ^^希望能幫得上忙...

2006-06-15 21:35:0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靜靜的生活╭☆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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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4 04:32:4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被保險人於本辦法施行後非自願離職辦理勞工保險退保,而有下列各款情形者, 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二、至離職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止已參加勞工保險滿二年。
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十四日內仍無法接受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 練。

本辦法施行前三年內,因前項規定原因離職辦理勞工保險退保或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 險,至本辦法施行後仍未就業者,得請領就業輔助金。

前項就業輔助金之實施作業及經費來源,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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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願離職,指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而離職者。
歇業或轉讓時。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因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而離職者。

2006-06-15 21:17:4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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