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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3月16日進入公司的.不久後公司換新東家.即有可能會遣散員工.而我現再也差不多滿了三個月過了試用期.因為當初老闆接手的時候有說過三個月內部會遣散各位員工.讓人事可以安定.所以我最多可以上到8月份.那時候勞基法所規定的不知道可不可以領到遣散費.請各位幫我解決這問題.tks

2006-06-15 18:40:48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雨眠 1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4 個解答

如果你是被公司遣散,是可以領遣散費,依勞基法規定是可以領遣散費,而且還可以去勞保局申請失業補助金,可以領六個月的投保薪資,但前提是你必需為非自願失業..被遣散也算...在領失業補助金時,必需每個月去二家以上的公司應徵,且必需由公司蓋章,以證明有去應徵,可以連續領六個月喔..

2006-06-15 19:03:0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Sally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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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0 21:52:3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你的重點要放在公司交接後.雇主會使出怎樣怪招.讓你們變成是自願離職的.或是口頭上講一些承諾.然後要你們簽名.也許這一簽你們就成孤兒了.所以到時你要注意的就是保持跟勞工局詢問.先問了.沒問題再做事..這才是重點.義務調解人

2006-06-16 03:32:4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7 · 0 0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17條規定(資遣費之計算)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第20條規定(改組或轉讓時勞工留用或資遣之有關規定)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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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你的情形,並非自願辭職的,而是公司轉讓
所以是可以領資遣費的唷~~~

2006-06-15 23:01:09 補充:
再補一條給你看勞基法第11條 (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 歇業或轉讓時。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2006-06-15 23:25:44 補充:
補充SALLY說的要領失業給付還要先去公立的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要不然也是不行領的...^^

2006-06-15 18:58:50 · answer #4 · answered by ☆╮靜靜的生活╭☆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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