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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5/22提出離職做到5/24,(去做八個月),公司是月底轉薪水,但是今天已經6/14了還沒收到,之前有打電話去公司要,結果公司說我突然離職有些事未教接好,所以我就回去整理託業務寄去公司,而且公司小姐有問題問我,我也是都會一一解答,但打了3通電話要薪水卻說主管未撥下來,我知道我沒在十天前提出離職理虧,但不應該24天的薪水都不給一毛錢吧?我是不是該寄存證信涵去公司,這樣對我有用嗎?還有要如何寫??又想說如果去勞工局申訴,那勞工局會理會這一萬多塊薪水的事嗎?

2006-06-14 16:59:20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2 個解答

  勞基法上,勞工離職並未規定有需「完成交接」之義務。不過這應是勞動契約中勞動者附屬義務的一環。如有不依誠信原則完成交接而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勞工應負賠償責任,辦理交接乃勞 動契約中勞工忠實義務的一部份雖法無明文,勞工仍應遵守。惟辦理交接如在勞動契約終止前實施,屬勞工勞務提供的一部份雇主仍應給付工資固不待言,如勞工業已離職而仍要勞工回來交接者,雇主亦應給予必要之補償。此外,所謂的未交接好,雖然你是絕不會被處以任何行政罰緩,但如雇主因此受有損害時仍不免民事賠償責任,你要特別注意。您的問題,綜合回答如下,第一: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於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予勞工,所以你五月份的工資應於你月底離職當天就發給你而不是平常發薪的次月十日,你可以要求自五月二十四日起至實際領到薪水日止依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第二,勞工離職只需遵守預告期間之規定不需雇主同意,而且終止勞動契約是一種形成權的行使,法未規定其方式,只要以意思表示送達到公司即可,並不需一定要填寫離職單或辭呈不可(雖然一般情況下大家都這麼作)。所以,公司所謂要在十天前要提出離職單,只是雇主單方面的約定,並不能構成〔扣薪〕要件!第三,勞基法並未規定勞工需辦理交接手續始得離職,不過辦理交接是勞工本於忠實義務固有的責任無待法之明文,勞工如拒絕辦理交接固然不影響離職之效力,但對雇主因此所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第四,五月份欠新部分可請勞工局協調,協調不成也只能訴訟,控告對象是公司法人而非部門主管個人。第五,建議先到縣、市、鄉、鎮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填寫〔調解書〕申請調解,較為快速及便利,免增訴訟之累。對你而言,調解的好處是,不但具有法律效果;且省時、省錢又符合當事人需要。申請調解,應以書面為之,並按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
前項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 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 (居) 所。
二 相對人姓名、性別及住 (居) 所,如為機關、學校、公司或其他法人
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 申請人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
住 (居) 所。
四 調解事由及請求內容。
五 爭議及申訴未獲妥適處理之情形。

2006-06-14 19:51:2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oulishi(楊冠緯) 7 · 0 0

先去勞工局問問看比較好
"事"應該是不分大小的吧!只要有問題,都應該去試試

2006-06-14 19:48:2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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