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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公司有簽合約,合約是到96年6月30日,規定十五天前告知並扣5000元薪水。我在5月18日告知我要離職了,但可以幫忙到6月8日。6月4日我又臨時反悔了,因為原來工作未滿半年只要提前十天告知就可以,我便電話告知他,我想工作到4日就好了!他也同意。但領薪水時,該扣的5000元他扣了,6/1~6/4的薪資他卻不肯給我。我便請勞工局協調。公司來電告知那四天的薪水他們會算給我,但我無故離職,他會寄存證信函給我,要我賠償公司的人事損失和一些有的沒的...存證信函我可以不理會嗎?若真的告上法院,我的贏面大嗎?

2006-06-14 14:37:03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2 個解答

  勞基法上,勞工離職並未規定有需「完成交接」之義務。不過這應是勞動契約中勞動者附屬義務的一環。如有不依誠信原則完成交接而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勞工應負賠償責任,辦理交接乃勞 動契約中勞工忠實義務的一部份雖法無明文,勞工仍應遵守。惟辦理交接如在勞動契約終止前實施,屬勞工勞務提供的一部份雇主仍應給付工資固不待言,如勞工業已離職而仍要勞工回來交接者,雇主亦應給予必要之補償。此外,所謂的未交接好,雖然你是絕不會被處以任何行政罰緩,但如雇主因此受有損害時仍不免民事賠償責任,你要特別注意。您的問題,綜合回答如下,第一: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於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予勞工,所以你六月份的工資應於你六月四日離職當天就發給你,而不是平常發薪的次月十日,你可以要求自六月四日起至實際領到薪水日止依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第二,勞工離職只需遵守預告期間之規定不需雇主同意,而且終止勞動契約是一種形成權的行使,法未規定其方式,只要以意思表示送達到公司即可,並不需一定要填寫離職單或辭呈不可(雖然一般情況下大家都這麼作)。所以,公司所謂要在十天前要提出離職單,只是雇主單方面的約定,並不能構成〔扣薪〕要件!第三,勞基法並未規定勞工需辦理交接手續始得離職,不過辦理交接是勞工本於忠實義務固有的責任無待法之明文,勞工如拒絕辦理交接固然不影響離職之效力,但對雇主因此所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第四,六月份欠薪部分雖已請勞工局協調,但公司是否有答覆何時給呢?如果沒給,也只能訴訟,控告對象是公司法人而非部門主管個人。第五,建議先到縣、市、鄉、鎮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填寫〔調解書〕申請調解,較為快速及便利,免增訴訟之累。對你而言,調解的好處是,不但具有法律效果;且省時、省錢又符合當事人需要。申請調解,應以書面為之,並按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
前項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 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 (居) 所。
二 相對人姓名、性別及住 (居) 所,如為機關、學校、公司或其他法人
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 申請人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
住 (居) 所。
四 調解事由及請求內容。
五 爭議及申訴未獲妥適處理之情形。

2006-06-15 00:29:53 補充:
問:公司寄存證信函,要你賠償公司的人事損失和一些有的沒的...答:等他寄吧!或在它沒寄前先告它!問:存證信函我可以不理會嗎?答:請收集好信函控訴你內容以便提出答辯!問:若真的告上法院,我的贏面大嗎? 答:只要你沒涉及侵占或違法,一般來說,贏面大過80%!

2006-06-14 20:25:0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oulishi(楊冠緯) 7 · 0 0

不合邏輯.因公司既然會讓你走.因該是已有交接.而也是經過公司的同意.不然為何要協調.又為何協調後公司會給你錢.而不是要你回公司交辦事務...你跟公司說.你將再到勞工局申訴.一切的事不要用電話中說...存証信函帶著.等勞工局通知.當面把存証信函交給你.你再拿給勞工局的人看.是否真的是你有不當的作為....那如果是公司欲加之罪...勞工局剛好有律師.公司就看著辦.義務調解人

2006-06-14 15:41:2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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