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一般合建就是協議合建嗎?
還是二者是不同的?
2006-06-13 06:04:03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丸♀ 1 in 商業與財經 ➔ 租賃與房地產
前面的回答很多是張冠李戴噢
1.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第1項第5款:權利變換:係指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分或權利金。
這與協議合建壓根無關。
2.協議合建跟一般合建有何不同,坦白說無不同,協議合建一語出現於都市更新條例25條之一: 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得經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十分之八,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十分之八同意後實施之。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如屬前項採多數決方式辦理報核者,對於不願參與合建協議之土地或合法建築物,得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或由實施者協議價購;協議不成立者,得由實施者檢具協議合建及協議價購之條件、協議過程等相關文件,按徵收補償金額預繳承買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徵收後,讓售予實施者。
換言之,協議合建只是說明都市更新當中以合建的方式要用什麼門檻來報核,至於協議的條件或是更新後的價值,並無特別的要求或是要求要估價,因為他是協議,其目的在於達成合議以便推動都市更新。而一般的合建,其條件也是協議而成,只是在法規當中並無定義與述明而已。就算是在都市更新條例當中,也只是陳述協議合建此一都市更新實施方式而已。
可上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合建一詞在中央及地方法規中出處與意義。
2006-06-16 20:38:0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魏經執行長 7 · 0⤊ 0⤋
我想,你要的是一個可以最新版的修正案的解答,而不是一堆沒用的回答!
((((其中,協議合建的解釋,民國95年5月15日,建築法規針對內容己不符時宜作出以下的修正解釋))))
協議合建:係指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前原權利價值比例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分或權利金。類似立體的市地重劃。
一般合建:則是由地主與建設公司合作,按其彼此認定之價值比例由地主提供土地、建商提供資金合建,並分回改建完成後之建築物及其土地比例,需取得全部權利人之同意才可實施,其程序依一般建管程序辦理,無須另外擬訂任何計畫送審。
2006-06-16 00:17:37 補充:
協議合建土地價格=建築完成後土地與建物之總銷售額-營建成本-銷管及財務利息費用-預估利潤(總銷售金額 × 預估利潤率,一般取 10%~18%)一般合建土地價格=建築完成後土地與建物之總銷售額-營建成本-銷管及財務利息費用-預估利潤(總銷售金額 × 預估利潤率,一般取 5%~12%)
2006-06-16 00:18:41 補充:
土地之營建成本:按欲興建之建物種類、樓層、結構來估算,一般銀行大概都有一份造價參考對照表,如北部12層鋼筋混凝土之大樓,估算每坪造價為5萬元,則以此造價乘以總樓地板面積即得營建成本。(不同地區同質產品造價不同,一般而言北部較中南部稍高)
2006-06-15 20:15:2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