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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有規定不管做任何工作(任何一種行業)的工作時間都不能超過ㄐ小時ㄇ?

例如說:美髮行業。美容行業或者一些工作時間超過9小時的工作

一般來說正常的工作時間不是都8~9個小時

那如果說超過9小時算違法ㄇ?

還有因為朋友做美髮的 因為朋友生日要請客

可是他們店工作人員不足 但是他在答應朋友會去前已經跟店長請假

他店長也答應了 所以他才答應她朋友會去也已經定了位子 不去很難交代

所以他提前2個禮拜前跟店長說要請假半天假

本來店長說好的 但是在他要請假的隔一天店長又說不給他請假

我朋友很生氣也跟店長講了很久 但是就是不給請假

算不算剝奪別人請假的權力?員工也有請假的權力

老闆不給予請假 算違法ㄇ?

2006-06-09 21:25:18 · 1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那我朋友是不是可以告老闆阿?
因為已經不只一次了 人的忍耐度也是有限的
我朋友常因為老闆出爾反爾害她朋友對他很不諒解
上次我朋友的男友家人結婚要請客
我朋友提前一個禮拜說 剛開始店長也一口答應要給請假
但是在請假的那一天的隔天 也因為人手不足
店長忽然對我朋友說"我不想讓你請假耶"
我朋友氣到不知要講什麼

2006-06-10 20:45:21 · update #1

並不是說不想工作只知道自已玩樂
那是尊不尊重的問題 既然不想讓員工請假
那當員工跟店長請假時就直接說明原因不要給予請假就好了
為何要等到人家已經答應對方要去了
還再我朋友要去的前一天才跟我朋友說不給請假ㄋ?
這不是存心在耍別人ㄇ?
提早講的話至少我朋友還比較不會那麼不高興
甚至對別人也有個交代 這樣不是更好?
這次又發生這種事情 我朋友真的抓狂了

2006-06-10 20:56:06 · update #2

所以我想問的是 像這樣的問題
可以告對方ㄇ?
別說要拿勞基法給店長看或給老闆看
因為那對他們都沒有用
他們只會對我朋友說這是老闆規定的
不然就是老闆對我朋友說這裡我最大 我說的算!
因為我朋友曾跟老闆說過勞基法的守則
他就是這樣跟我朋友說的

2006-06-10 20:56:18 · update #3

我知道當老闆都會這樣 但也太誇張了吧!
既然答應人家了就不該出爾反爾
生意不好就找員工出氣 怪員工工作能力不好
這也算是老板應該做的事ㄇ?
還有9點下班後 有客人來說要燙頭髮
照理說應該是要讓員工下班了
結果老闆卻強迫員工要留下工作到12點
每次聽我朋友再說 我就超生氣

2006-06-14 20:00:06 · update #4

還有我朋友上次感冒發燒很嚴重
去看完醫生想請假回家休息也不能請假
硬ㄍㄧㄥ著上班 甚至還加班到10點半
我絕得我應該會支持我朋友打電話去申訴
因為太誇張了 不過還是很謝謝你跟我說這些話^^"

2006-06-14 20:04:07 · update #5

12 個解答

勞基法第30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第30-1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 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 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 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四 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依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32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43條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32條說的很清楚,若工會同意,是可以延長工作時間的,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關於請假,員工當然是有請假的權利,第43條就有說囉!
拿勞基法第43條給店長看吧!

2006-06-12 15:29:36 補充:
當老闆都是這樣啊...總認為自己最大...員工都要聽他的...我是覺得可以把你上面說的那番話再對老闆說一遍 ↓↓↓「那是尊不尊重的問題 既然不想讓員工請假 那當員工跟店長請假時就直接說明原因不要給予請假就好了 為何要等到人家已經答應對方要去了 還再我朋友要去的前一天才跟我朋友說不給請假ㄋ? 這不是存心在耍別人ㄇ? 」 ↑↑↑不過這麼說的話應該就會撕破臉了...

2006-06-12 15:35:44 補充:
我是建議你朋友準備找其他工作吧你朋友只是一個小員工 老闆不可能為他而改變如果真的氣不過想搞一下老闆可以請你朋友在需要請假時填寫請假單(如果公司沒有請假單的話自己打)請店長或老闆在上面簽名蓋章之類的表示同意讓你朋友請假(自己要留備份,最好是正本)等到老闆要反悔時 再把這張拿出來跟他據理力爭要是這樣老闆再不願意讓你朋友請假就直接打電話到勞工局申訴

2006-06-12 15:38:59 補充:
勞基法第74條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2006-06-15 02:14:56 補充:
恩恩..加油囉..
沒有這個工作還有其他的啊..
自己的權益要自己維護與爭取
祝你們好運...^^

2006-06-09 22:38:0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靜靜的生活╭☆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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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7 22:25:20 · answer #8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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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電話、一次詢問。都是為自己的著想。

2013-11-21 02:28:52 · answer #9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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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8 06:43:17 · answer #10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第四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第三十條(每日、每週之工作時數)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得將其週內一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仍以四十八小時為度。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第三十條第二項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四、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完善安全衛生設施。
本法第三條修正前已適用本法之行業,除農、林、漁、牧業外,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三十一條(坑道或隧道內工作時間之計算)
在坑道或隧道內工作之勞工,以入坑口時起至出坑口時止為工作時間。

第三十二條(加班時間之限制及程序)
因季節關係或因換班、準備或補充性工作,有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同意,並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得將第三十條所定之工作時間延長之。其延長之工作時間,男工一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一個月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女工一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一個月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特殊行業,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同意,前項工作時間每日得延長至四小時。但其工作總時數男工每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女工每月不得超過三十二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須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雇主得將第三十條所定之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三條(主管機關命令延長工件時間之限制及程序)
第三條所列事業,除製造業及礦業外,因公眾之生活便利或其他特殊原因,有調整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者,得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工會,就必要之限度內以命令調整之。

第三十四條(畫夜輪班制之更換班次)
勞工工作採晝夜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應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

第四十三條(請假)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006-06-09 22:31:11 · answer #11 · answered by ?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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