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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一家店打工,當然是以時薪計算 當時接受面試時老闆並未告知員工制服需扣800元 等我工作1.2天後才知道員工守則有說明需待滿半年才會歸還給員工800元 那如果待不了半年那800不就不見了
但我想知道的是 員工制服不是應該免費提供給員工嗎?

2006-06-07 21:01:04 · 6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既然是違法的 但當時老闆要求再員工守則中簽上名,我也簽上名了,事後才知道這是違法的 那是不是不能要求退還制服費?

2006-06-09 14:50:15 · update #1

6 個解答

發文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字號:(89) 台勞資二 字第 0043550 號發文日期:民國 89 年 10 月 16 日資料來源: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 (90年6月版) 第 220 頁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26 條  ( 89.07.19 )  要旨:雇主與勞工於勞動契約須繳交保證金及制服費用,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二十六條疑義
全文內容:一 雇主如於勞工到職時,自勞工所得之薪資中直接扣繳約定於勞動契約
中之違約保證金,已明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該約定
應屬無效。
二 該保證金如非自勞工工資中預扣,而係由勞工另行繳納,尚非勞動基
準法第二十六條禁止之行為,惟該項保證勞工服務忠誠或服務年限之
做法,對勞工甚為不利,顯有失公平,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之規
定,可資參據,另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
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
,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
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

參考法條:勞動基準法 第 26 條 (87.05.13)
民法 第 247 條 (89.04.26)
也就是說,若制服的錢直接由勞工薪資中扣除,已經違法,可處3萬元之罰鍰,若費用不是由薪資中扣除,由勞工另行繳交,勞委會的說法是不合宜但不違法。

2006-06-08 04:23:5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snoopy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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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07 21:00:0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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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4 03:31:2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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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30 21:36:14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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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2 08:31:44 · answer #5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不是
一般製造業也有此常規
制服都是訂做(所以穿的衣服是新的)半年內離職,需賠償制服費用,因為不能收回你的衣服再給別人穿。
(就像教育訓練一樣,甚至軍校也有這種規定,服役未滿一定年限,需賠償國家的教育費用)
所以
員工制服不是免費提供
但並不表示不能免費提供。

2006-06-07 22:01:14 · answer #6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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