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老板老愛用勞基法來壓我跟我同事,真的讓我很不爽!!
我跟我同事只是不想大家扯破臉,(因為我跟我同事一開始都不懂,他們真的教了我們很多東西)但也因此被他們吃的死死的。
前天領錢,我同事因為有請假一天,但是卻被扣了八百多元,跟我們算得不一樣,於是他就去問老板;老板說\"是以兩萬五去除30天,再除8小時\"
可是我覺得很不對啊,加班費我知道是\"以底薪一萬八除30天,再除8,再乘1.5\",可是為啥請假天就要用實領額(底薪一萬八+津貼+獎金)來去除呢!?
請問這樣算對嗎!?
2006-06-06 20:58:13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這就是勞基法的盲點
如果老闆將25000/30來算你的每日工資
那麼將來資遣費也應該是這種算法。
一般而言,如果你的津貼+獎金都是固定領(經常性給予的),都要視為工資的一種,而且加班費應以你的25000去算。
我假設你的津貼跟獎金是經常性給予的,所以你的老闆在事假的算法沒錯,在加班費的算法有瑕疵。
2006-06-06 22:30:2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勞動基準法
第 2 條
三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 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第 24 條 (延長工作時間時工資加給之計算方法)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一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二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三 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事假扣薪計算合理,加班費計算方式違反勞基法,加班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算,每月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工資一部分,所以加班費計算每小時工資:25000/240=104。
2006-06-07 12:15:5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mei 7 · 0⤊ 0⤋
老闆有無告訴你..勞基法第74條..勞工如發現雇主有違反法令時.勞工得向有關單位申訴檢舉.而雇主不得對該勞工做出不利之處分...而勞基法是要保護勞工的...你老闆是故意耍他懂勞基法來嚇你們的...只要他再引用勞基法.就問他.這是第幾條...說出來.不然就要告亂用法律恐嚇勞工..你再用74條保護你的工作.義務調解人
2006-06-07 03:11:4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