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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各位大大.....
我剛進入ㄧ間事務所有,有三個問題想請教大家.....
1.公司說試用期三個月內是沒有加班費的,可是因案件很多常加班到晚上十一點(我的上班時間是9:00~18:00)
2.每個月要從薪水裡扣2%的錢當作福利金,這合理ㄇ?
3.公司的休假是隔週休,但週休的那個禮拜須和同事輪班至公司值班,且只要是星期六加班每小時70元這合理嗎><\"\"(我們加班不管加幾小時都是70元)?
想請問以上這些符合勞基法規定嗎?
謝謝各位的幫忙....

2006-06-05 20:30:45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愛蜜莉 2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我月薪是18000,但底薪好像是15840......

2006-06-05 20:42:26 · update #1

3 個解答

基本上你的工作有許多地方都違反勞基法之規定,詳述如下:1.公司說試用期三個月內是沒有加班費的,可是因案件很多常加班到晚上十一點(我的上班時間是9:00~18:00)基本上目前並無試用期之規定,所以試用期當中之勞動權益都是與一般正職員工都是相同的,所以你的加班公司都是應該要給加班費的。不果你應該會陷入兩難,一方面想去要,另一方面怕去要會沒了工作。建議你目前如不敢去要,可以先自己記住加班的時數及事由,到以後真的待不住時,在拿出來算總帳或尋求勞工局之協助。2.每個月要從薪水裡扣2%的錢當作福利金,這合理ㄇ?依現行規定應該是扣員工薪資之千分之五,貴公司有明顯違法之處,這已經不是合理或不合理的問題了,公司已經有明顯詐欺之行為。依照職工福利相關辦法對於福利金提撥之規定:工廠礦場及其他企業組織提撥職工福利金,依左列之規定:一  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二  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一五。三  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百分之○‧五。四  下腳變價時提撥百分之二十至四十。3.公司的休假是隔週休,但週休的那個禮拜須和同事輪班至公司值班,且只要是星期六加班每小時70元這合理嗎><""(我們加班不管加幾小時都是70元)?基本上例假日出勤,那一天出勤支薪資應該加倍計算,而如果是一般的加班則是加班前兩個小時加給薪資的1.33,後兩個小時為加給1.66倍。有勞資爭議可以找縣市政府勞工局尋求協助。希望對你有用 

2006-06-15 18:43:0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一切都隨緣 6 · 0 0

第一點我想是合理的,畢竟現在很多公司都採責任制,加班費對企業來說有個風險。(就像國科會的研究職,有的不打卡,但也絕對沒有加班費)。

第二點實在不合理,一般來說從員工薪資扣福利金是合理的作法,但有規模的公司大約是千分之五的福利金,2%的福利金,只怕公司巧立名目用這種方式去補雇主自提的6%退休金。

第三點不合理,我以你底薪去推你的時薪,平均時薪是六十六元,週休(假日加是兩倍,應為132元,就算用1.33倍去算,也應有八十多元。

2006-06-05 23:19:5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其實你說的都是違法的,
但是有很多私人企業大多都是不管勞基法規定,
因為老闆都是想要賺錢,
ㄧ定是能省則省,
所以你只有兩條路可選,
一是不幹了,
二是打斷牙齒肚裡吞,
如果你想訴訟法律,
我只能勸你還是省點時間找找新工作,
因為法律是用來幫助有錢有勢的人,
而不是我們這些小老百姓的.

2006-06-05 20:40:3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把理想變現實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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