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該公司上班一年多了,遇到這種老闆,忍一年已經夠了,六月份我也領了,他說所謂的\"紅利\"我也領了,今天剛好找機會跟他吵架,我並沒跟他說
我不幹了,但我跟他說\"現在要玩逆、還是要我出怪招\",如果不辭職而不去
上班算違法嗎,急~~請教各位大大的意見!!謝謝
2006-06-05 16:50:49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輪哥 1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合約是指"切結書"?
2006-06-05 16:55:28 · update #1
今天剛領完薪水跟所謂的"紅利"。我不打算領6月1號的~5號了。
2006-06-05 17:11:16 · update #2
勞動基準法
第十五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十六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依勞基法規定,你辭職應該於20天前預告公司,基本上公司如果不追究應無不妥,但公司如果因你未預告及交接工作就離職而發生損失的話,可向你求償,建議你按照勞基法規定辦理離職,比較沒有後遺症.
2006-06-05 17:32:1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mei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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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5 09:44:4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沒有書面契約並不表示雙方都不用負責任,勞動契約很多都是雙方合意的『諾成契約』只要雙方在雇用前談妥條件,而勞工有來上班的事實,那就表示勞工也認同雙方條件,只要不違反法令,雙方都又義務要遵守。
2006-06-07 05:05:0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Gary 3 · 0⤊ 0⤋
跟老闆嗆聲有好處嗎?
你到職前有沒有簽合約,例如員工自願離職的預告期?
你如果就直接不去了,也許你沒有違法(假如你沒簽什麼東西的話)
但你的離職證明怎麼拿?勞健保轉出證明你怎麼拿?你持有的公司財產(文具紙張都算)怎麼還?甚至你如果有門禁卡,公司都有權利追回撤銷?(如果你不去了,就不算公司員工,那麼你卻持有門禁卡,這不很怪嗎?)
還有
你如果要再找工作,當新主管要你原來公司主管的電話來詢問工作態度與履歷表是否有差距,他可能講好話嗎?
2006-06-05 23:51:05 · answer #4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不算
你有沒有合約問題
只是他有辦法治你
若你錢不打算領就不要去囉
還有不去就是曠職要扣錢喔
2006-06-05 16:54:42 · answer #5 · answered by Cj Cj 3 · 0⤊ 0⤋